(2007)通刑初字第00293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07-4-24)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通刑初字第00293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羅云飛,男,32歲(1975年1月25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無業(yè),住(略)。因犯故意傷害罪于1994年2月9日被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06年12月1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北京市通州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王征,女,26歲(1980年9月30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中專文化,無業(yè),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06年12月1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07年4月9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7)第1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云飛、王征犯非法經營罪,于200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4月9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羅云飛、王征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云飛、王征在未取得《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于通州區(qū)喬莊西園子一平房院內銷售光盤,2006年12月10日10時許,被民警當場抓獲,現(xiàn)場扣押光盤25 000張;經北京市新聞出版局鑒定,上述光盤均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云飛、王征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韓和霞、王仁青、趙志剛、王麗英的證言,檢查筆錄,物證照片,北京市新聞出版局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審查鑒定書,書證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辨認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收據、工作記錄、個體工商戶基本信息、身份戶籍情況查詢記錄、前科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云飛、王征違反國家規(guī)定,明知是非法出版物,仍予以銷售,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二被告人之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云飛、王征犯非法經營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羅云飛當庭認罪、悔罪,本院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王征系初犯,當庭認罪、悔罪,本院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羅云飛、王征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對被告人羅云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王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云飛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10日起至2008年2月9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王征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涉案非法出版物,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李 中 華
二00七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員 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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