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明與北京美陸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2008-10-20)
王立明與北京美陸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平民初字第03967號
原告王立明,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漢族,北京市豐臺區(qū)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馬峰濤,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漢族,河北省三河市人,住(略)。
被告北京美陸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區(qū)平谷鎮(zhèn)興谷開發(fā)區(qū)A區(qū)17號。
法定代表人蔣武林,經理。
原告王立明與被告北京美陸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陸通公司)抵押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胡廣輝擔任審判長,法官張啟如、常書燕參加合議庭審理本案。并于2008年10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立明的委托代理人馬峰濤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美陸通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王立明起訴稱,因原告貸款購買汽車需要,于2003年3月17日,原告、被告、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崇文支行(以下簡稱崇文支行)三方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就原告貸款、被告作為擔保人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后2003粘月17日、2003年3月20日,原、被告雙方就原告提供擔保服務,及原告向被告進行抵押事宜簽訂了《汽車消費信貸服務合同》與《抵押合同》,F原告已履行完畢還款義務,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之約定,協助原告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xù),致使原告所購買的汽車無法進行轉讓,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注銷汽車抵押登記手續(xù);二、判令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汽車消費信貸服務合同》、《抵押合同》。
庭審中,王立明撤回第二項訴訟請求,現要求美陸通公司協助原告辦理注銷車輛抵押登記手續(xù)。
原告王立明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王立明與美陸通公司于2003年3月17日簽訂的汽車消費信貸服務合同;2、王立明、美陸通公司與崇文支行簽訂的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消費貸]字[工商銀]行[崇文]支行[2003]年[0057]號; 3、王立明與美陸通公司于2003年3月20日簽訂的抵押合同;4、機動車登記證書(編號:110000496938);5、機動車行駛證;6、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NO.110050402;7、機動車銷售統一發(fā)票(票號:No 0270277);8、2008年3月5日的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個人消費貸款提前還款申請審批表;9、2008年3月5日崇文支行為原告出具的結清證明。
被告美陸通公司既未做出答辯,亦未參加本院庭審。
經本院對原告王立明提交的汽車消費信貸服務合同、個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fā)票、貸款結清證明等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對這些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2003年3月17日,王立明從美陸通公司購買了一輛車牌號為京FH0491的別克牌汽車(車架號為:FEVAAG233020863),總價款為120 000元,其中首付款24 000元,余款96 000元由美陸通公司為王立明提供擔保,從崇文支行貸款支付。為此,王立明與崇文支行、美陸通公司簽訂了一份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崇文支行向王立明提供96 000元購車貸款,借款期限為60個月,自2003年3月20日起至2008年3月20日止,美陸通公司作為貸款的保證人,擔保崇文支行債權的實現。2003年3月20日,美陸通公司與王立明又簽訂一份抵押合同,合同約定:1、王立明將所購買的車牌號為京FH0491的捷達牌汽車以美陸通公司為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范圍為購車借款本息、其他應付款和實現抵押的費用;2、王立明應向美陸通公司提供抵押物的原件發(fā)票、購置稅完稅收據原件、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保險單正本等有效憑證,王立明還清全部款項后,美陸通公司應協助王立明盡快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xù),費用由王立明承擔等。
2003年3月20日,崇文支行如約向王立明發(fā)放了貸款96000元。王立明于2003年3月17日與美陸通公司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辦理了汽車的抵押登記。2008年3月5日,王立明提前向銀行還清了借款本息,但美陸通公司一直未協助王立明辦理注銷車輛抵押登記手續(xù)。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和當事人陳述意見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本案中王立明已還清崇文支行的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及利息,美陸通公司作為抵押權人,理應按合同的約定,協助抵押人王立明辦理注銷車輛抵押登記手續(xù)。故王立明要求美陸通公司協助辦理注銷車輛(車牌號為京FH0491)抵押登記手續(xù)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美陸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原告王立明辦理注銷車輛(車牌號為京FH0491)抵押登記手續(xù)。
案件受理費七十元、公告費二百六十元,均由被告北京美陸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負擔(限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七十元,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胡光輝
審 判 員 常書燕
審 判 員 張啟如
二○○八年十 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賈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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