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強力家具有限公司與中國科學院大氣物理研究所定作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08-6-19)
北京強力家具有限公司與中國科學院大氣物理研究所定作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通民初字第00223號
原告北京強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qū)梨園政府大街。
法定代表人張福才,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冷友紅,北京市藍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代志亮,男,北京強力家具有限公司職員,住(略)。
被告中國科學院大氣物理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德勝門外祁家豁子華嚴里7號樓。
法定代表人王會軍,所長。
委托代理人周立,國浩律師集團(北京)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志生,男,中國科學院大氣物理研究所職員,住(略)。
原告北京強力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中國科學院大氣物理研究所(以下簡稱被告)定作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吳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冷友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立、張志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06年9月,被告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從原告處定作職員臺、桌椅等辦公家具,總計金額378 648元。2006年10月,原告依約將家具交付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驗收單但未支付家具款。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加工費378 648元 ,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發(fā)生的家具款總額為337 976元,該款被告已經(jīng)支付完畢,故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9月,被告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從原告處定作職員臺、桌椅、屏風等辦公家具,合同價款共計 339 380元。2006年10月,原告按照約定將定作的辦公家具交付被告,并給被告開具四張增值稅發(fā)票,發(fā)票總金額為 339 380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提供支付明細對帳單用以證明其履行付款義務(wù),但對帳單中記載的收款人為北京世紀豪達辦公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世紀同正科貿(mào)中心、北京中企聯(lián)誼會展服務(wù)中心。
上述事實有政府集中采購驗收單、增值稅發(fā)票、支付明細對帳單、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訂立的定作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制作辦公家具的義務(wù),被告應當履行付款義務(wù)。是否向原告履行付款義務(wù),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F(xiàn)被告提交的支票存根、支付明細對帳單等證據(jù),無法證明被告將支票交付給原告公司職員或其委托的人員,因?qū)嶋H收款人并非原告,亦不能證明被告向原告履行了付款義務(wù),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家具款的請求,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家具款總金額為339 380元,原告主張數(shù)額有誤,本院予以更正。被告辯稱的家具款總金額為337 976元的意見,其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亦與采購驗收單及增值稅發(fā)票記載金額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科學院大氣物理研究所給付原告北京強力家具有限公司家具款三十三萬九千三百八十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執(zhí)行清;
二、駁回原告北京強力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三千四百八十九元,由原告北京強力家具有限公司負擔二百九十四元(已交納),由被告中國科學院大氣物理研究所負擔三千一百九十五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吳 宏
二00八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員 李 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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