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廣利與北京美陸通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2008-9-19)
李廣利與北京美陸通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平民初字第03232號
原告李廣利,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密云縣十里堡鎮(zhèn)居民,住(略)。
被告北京美陸通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區(qū)平谷鎮(zhèn)興谷開發(fā)區(qū)A區(qū)17號。
法定代表人蔣武林,經(jīng)理。
原告李廣利與被告北京美陸通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陸通公司)抵押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胡光輝擔任審判長,法官張啟如、郝鵬飛參加合議庭審理本案。本院于2008年9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廣利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美陸通公司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完畢。
原告李廣利起訴稱, 2003年10月17日,原、被告簽訂了汽車消費信貸服務合同,按合同約定,原告交付首付款24 600元,剩余款98 400元向銀行申請貸款,原告購得捷達牌汽車一輛。同日,原告與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崇文支行簽訂個人借款98 400元的合同,被告為擔保人。2003年10月2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抵押合同,按合同第七條規(guī)定,原告向出借人還清款項后,被告應協(xié)助原告盡快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xù)。2008年1月23日,原告將該購車的貸款還清后,要求被告注銷抵押登記手續(xù),但至今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被告間的抵押合同。
庭審中,李廣利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美陸通公司協(xié)助辦理注銷車輛抵押登記手續(xù)。
原告李廣利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予以證明:
1、李廣利與美陸通公司于2003年10月17日簽訂的汽車消費信貸服務合同;2、李廣利與美陸通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簽訂的抵押合同; 3、李廣利與美陸通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崇文支行(以下簡稱崇文支行)簽訂的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崇汽消]字[工商銀]行[崇文]支行[2003]年[0919]號;4、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票號:No 0052277);5、機動車登記證書(編號:110000806362);6、崇文支行于2008年1月23日為原告出具的貸款結清證明;7、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出具的證明。
被告美陸通公司既未做出答辯,亦未參加本院庭審。
經(jīng)本院對原告李廣利提交的汽車消費信貸服務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機動車登記證書、貸款結清證明等證據(jù)材料進行審查,對前述證據(jù)材料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jù)上述認證查明:2003年10月16日,李廣利從美陸通公司購買了一輛車牌號為京GS4328的捷達牌汽車(車架號為:LFVBA11G533105538),總價款為123 000元,其中首付款24 600元,余款98 400元由美陸通公司為李廣利提供擔保,從崇文支行貸款支付。為此,李廣利與崇文支行、美陸通公司簽訂了一份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崇文支行向李廣利提供購車貸款98 400元,借款期限為60個月,自2003年10月20日起至2008年10月20日止,美陸通公司作為貸款的保證人,擔保崇文支行債權的實現(xiàn)。2003年10月20日,美陸通公司與李廣利又簽訂一份抵押合同,合同約定:1、李廣利將所購買的車牌號為京GS4328的捷達牌汽車以美陸通公司為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范圍為購車借款本息、其他應付款和實現(xiàn)抵押的費用;2、李廣利應向美陸通公司提供抵押物的原件發(fā)票、購置稅完稅收據(jù)原件、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保險單正本等有效憑證,李廣利還清全部款項后,美陸通公司應協(xié)助李廣利盡快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xù),費用由李廣利承擔等。
2003年10月20日,崇文支行如約向李廣利發(fā)放了貸款98400元。李廣利于2004年2月4日與美陸通公司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辦理了汽車的抵押登記。2008年1月23日,李廣利提前向銀行還清了借款本息,但美陸通公司一直未協(xié)助李廣利辦理注銷車輛抵押登記手續(xù)。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jù)和當事人陳述意見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本案中李廣利已還清崇文支行的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及利息,美陸通公司作為抵押權人,理應按合同的約定,協(xié)助抵押人李廣利辦理注銷車輛抵押登記手續(xù)。故李廣利要求美陸通公司協(xié)助辦理注銷車輛(車牌號為京GS4328)抵押登記手續(xù)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美陸通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協(xié)助原告李廣利辦理注銷車輛(車牌號為京GS4328)抵押登記手續(xù)。
案件受理費七十元、公告費三百五十元,均由被告北京美陸通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負擔(限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七十元,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胡光輝
代理審判員 郝鵬飛
代理審判員 張啟如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賈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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