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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國清與北京市平谷區(qū)馬昌營鎮(zhèn)西雙營村民委員會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2009-3-20)



    張國清與北京市平谷區(qū)馬昌營鎮(zhèn)西雙營村民委員會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平民初字第00797號
    原告(反訴被告)張國清,男,1954年4月2日出生,漢族,(略)。

    委托代理人賈德普,北京市曙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市平谷區(qū)馬昌營鎮(zhèn)西雙營村民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區(qū)馬昌營鎮(zhèn)西雙營村。

    法定代表人胡鳳高,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華勝,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qū)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文青,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漢族,河北省遵化市人,北京市平谷區(qū)馬昌營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原告(反訴被告)張國清與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市平谷區(qū)馬昌營鎮(zhèn)西雙營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西雙營村委會)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常書燕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張國清及委托代理人賈德普,西雙營村委會的法定代表人胡鳳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華勝、李文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國清訴稱,1997年10月14日,張國清與西雙營村委會簽訂一名為租賃實為承包的協(xié)議書,約定承包標的物為西雙營村委會馬路北電纜廠東側土地20畝,租期10年,同時還約定了租金交付等條款。當時簽訂合同的承包方還有謝井生。簽訂合同時,張國清提出租期太短,西雙營村委會承諾到期后可以續(xù)簽。簽訂合同時,種植溫室已經建起。合同簽訂后,張國清與謝井生將20畝土地分成前后兩塊,每塊10畝,各自單獨經營。2000年,西雙營村委會又將合同所說地塊東側6.7畝土地再次發(fā)包給張國清和謝井生,張國清承包了其中的4.46畝,謝井生承包了2.23畝。張國清在續(xù)包土地上又建起兩個大棚。至此,張國清先后在自己承包的14.46畝土地上分兩期建起溫室大棚六個,打一眼井,建居住用房3間、廚房1間、配料房2間、庫房3間、豬圈47間、地窖1個及其他附屬設施和水電管線等。2007年7月后,鑒于合同即將到期,張國清找到西雙營村委會要求續(xù)簽合同,西雙營村委會不同意續(xù)簽。2007年10月26日,西雙營村委會以書面形式通知張國清終止合同,并要求張國清拆除建筑、恢復地貌,阻止張國清繼續(xù)經營。2008年4月8日,西雙營村委會起訴張國清,后撤訴。北京市平谷區(qū)馬昌營鎮(zhèn)多次進行調解,并拿出具體解決方案,但均被西雙營村委會以村民代表會議無法形成統(tǒng)一意見為由而無法落實解決。時至今日,張國清無法經營,且為防止財物毀損,每天需兩個人輪流看護。故張國清訴至法院,要求:1、依法終止與西雙營村委會之間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關系;2、西雙營村委會賠償其在承包期間投入的全部經濟損失共計242 000元;3、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西雙營村委會辯稱,同意張國清訴訟請求的第一項,終止雙方的土地承包合同關系;不同意訴訟請求的第二、三項,理由:張國清要求西雙營村委會賠償其經濟損失的請求于法無據,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第6條規(guī)定,合同到期后,張國清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復地貌,承包地由西雙營村委會收回。

    西雙營村委會反訴稱,1997年10月14日,西雙營村委會與張國清簽訂一份土地租賃合同,租期10年,到2007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土地用途為張國清搞種植(種花、種草)。承包期間,張國清已將土地租賃費全部交齊。合同到期后,張國清卻拒絕交出土地,亦未將承包期間所建的大棚、豬圈等地上一切建筑物給予清除,恢復地貌,并強行占用土地使用到2009年2月16日。故提出反訴,要求:1、張國清給付2007年11月1日到2009年2月16日土地租賃費3731.52元;2、張國清將承包期間所建大棚、豬圈等地上一切建筑物給予清除,恢復原地貌;3、承擔反訴費用。

    張國清對反訴辯稱,不同意西雙營村委會的反訴請求,理由:第一項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西雙營村委會于2007年通知張國清解除租賃合同,2008年提起訴訟,西雙營村委會與張國清之間的合同已經終止,張國清實際上沒有繼續(xù)經營;第二項訴訟請求,雖合同中有此約定,但該約定違反了農業(yè)承包的有關法律。

    經審理查明:1997年10月14日,平谷縣馬昌營鄉(xiāng)西雙營村民委員會(后變更名稱為平谷區(qū)馬昌營鎮(zhèn)西雙營村民委員會)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謝井生、張國清簽訂《租賃土地協(xié)議書》,約定甲方馬路北電纜廠東側土地一塊20畝,租賃給乙方建棚種菜、種花,一定10年,自1997年10月至2007年10月底止;甲方提供電源水源,并按時收取租金和水電費;租金1997年10月至1998年10月第一年,乙方交給甲方按畝30元,共600元,上交后方可租用;自1998年11月至2002年10月,按每畝每年150元計算,即每年3000元;自2002年11月至2007年10月,每畝每年租金200元,即每年4000元;每年在10月份內,必須交齊下一年租金,否則不予租用;乙方正常使用租地,不準買賣,用電,用水,必須先安裝電表,電價按國家標準,每月上交甲方,否則,甲方有權停水停電;租賃期滿,乙方先恢復地原貌,再拆除建筑物等。張國清和謝井生合伙在上述土地上建造了6個大棚,并共同經營。1999年秋后,二人終止合伙關系,每人分得3個大棚、10畝土地,各自單獨經營。2000年,西雙營村委會又將上述土地東側的6.7畝土地分別發(fā)包給張國清和謝井生,張國清承包了其中的4.46畝,謝井生承包了2.23畝。西雙營村委會與張國清未就4.46畝土地簽訂書面合同,對于承包期限,張國清提出原西雙營村黨支部書記劉君漢曾答應涉案租賃土地協(xié)議書到期后,雙方就14.46畝土地簽訂一份期限為15年的合同。西雙營村委會對此提出異議,張國清又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西雙營村委會主張4.46畝土地的承包期限與本案所涉10畝土地的承包期限相同。張國清在4.46畝土地上建造了2個大棚,并在原10畝土地上又建造了1個大棚。張國清為經營所需,共建造6個大棚。此外,為經營所需,張國清還打了一眼水井,建居住用房3間、廚房1間、配料房2間、庫房3間、豬圈47間、地窖1個及其他附屬設施和水電管線等。張國清表示水井已損壞無法使用。

    2007年10月26日,張國清收到西雙營村委會的通知,該通知書的主要內容:張國清與西雙營村委會于1997年10月簽定的租賃合同至2007年10月底止共10年,現(xiàn)合同已到期,雙方應信守合同,張國清應于合同到期前將土地上的建筑物拆除以恢復原地貌,并將土地交給西雙營村委會。2008年4月8日,西雙營村委會曾起訴張國清,要求張國清立即履行雙方簽定的租賃土地協(xié)議書中第六條之規(guī)定,立即搬離其在北京市平谷區(qū)馬昌營鎮(zhèn)西雙營村馬路北電纜廠東側承包的土地,并恢復土地原貌、拆除其建筑物。該案審理期間以及西雙營村委會撤訴后,雙方當事人多次協(xié)商,在平谷區(qū)馬昌營鎮(zhèn)政府參與下,西雙營村委會曾經決定對張國清的地上物給予折價補償,有關部門對此還進行了評估,因故未出具評估結果,但西雙營村委會當時對張國清表示,對張國清的折價補償問題必須經過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否則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后西雙營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決議不同意對張國清的地上物等進行折價補償,故張國清提起本案之訴。本案審理過程中,西雙營村委會明確表示不同意對張國清的地上物等進行折價補償。

    另查明,張國清承包期限內的承包費均已交清。因西雙營村委會與張國清之間就地上物等的補償問題未能協(xié)商一致,西雙營村委會一直未能收回土地。2008年6月30日,張國清在大棚之間的空隙種植了玉米,而大棚里卻未有任何種植項目。

    上述事實,有張國清提交的租賃土地協(xié)議書、證明、通知及西雙營村委會2008年的起訴書,西雙營村委會提交的2009年2月11日西雙營村民代表大會及黨員代表會決議事項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西雙營村委會與張國清簽訂的租賃土地協(xié)議書以及雙方之間因4.46畝土地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名為租賃,實為承包,但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guī)定,屬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首先,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為1997年10月至2007年10月底止,且西雙營村委會于2007年10月26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張國清終止合同,并要求張國清拆除建筑、恢復地貌,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限屆滿后,西雙營村委會與張國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終止。其次,對于本案所涉4.46畝土地的承包期限,張國清提出原西雙營村黨支部書記劉君漢曾答應涉案租賃土地協(xié)議書到期后,雙方就14.46畝土地再簽訂一份期限為15年的合同,西雙營村委會則主張4.46畝土地的承包期限與本案所涉10畝土地的承包期限相同。張國清對其上述主張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為此4.46畝土地的承包期限,應至2007年10月底止。因西雙營村委會與張國清之間租賃土地協(xié)議書第六條明確約定:租賃期滿,張國清先恢復地原貌,再拆除建筑物,而涉案10畝土地租賃協(xié)議終止后,西雙營村委會與張國清雖就補償問題進行過協(xié)商,西雙營村委會亦決定對張國清進行補償,但最終因西雙營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決議不同意對張國清的地上物等進行折價補償而未果,現(xiàn)西雙營村委會又明確表示不同意對張國清的地上物等進行折價補償;同時,對于張國清自西雙營村委會承包的另外4.46畝土地,雙方之間未簽訂書面合同,現(xiàn)西雙營村委會也明確表示不同意接收張國清的地上物,并給予折價補償。故張國清提出要求西雙營村委會賠償經濟損失242 000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而西雙營村委會要求張國清將承包期間所建大棚、豬圈等地上建筑物清除,恢復地貌,事實與法律依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此外,西雙營村委會與張國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后,雙方只是就補償問題未達成一致,致使張國清未能及時騰退土地,而在此期間張國清只是在大棚之間的空隙種植了玉米,并未全部占有和使用涉案土地,若要求其交納租賃費用,有失公平,故對西雙營村委會要求張國清給付所欠土地租賃費3731.52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判決如下:

    一、原告(反訴被告)張國清與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市平谷區(qū)馬昌營鎮(zhèn)西雙營村民委員會之間有關十四點四六畝土地的租賃合同終止;

    二、原告(反訴被告)張國清于本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將承租的十四點四六畝土地騰清、恢復地貌,退還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市平谷區(qū)馬昌營鎮(zhèn)西雙營村民委員會。

    三、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張國清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市平谷區(qū)馬昌營鎮(zhèn)西雙營村民委員會的其他反訴請求。

    案件受理費用二千四百六十五元,由原告(反訴被告)張國清負擔(已交納);反訴案件受理費用二十五元,由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市平谷區(qū)馬昌營鎮(zhèn)西雙營村民委員會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常書燕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張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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