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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鳳池與北京盛世金秋商貿有限公司、山東時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2009-5-26)



    王鳳池與北京盛世金秋商貿有限公司、山東時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平民初字第01457號
    原告王鳳池,男,1947年1月11日出生,漢族,河北省三河市人,住(略)。

    被告北京盛世金秋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區(qū)平谷鎮(zhèn)太和東園北街6號。

    法定代表人姜慶義,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潘延兵,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漢族,山東時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法律顧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書民,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漢族,山東省高唐縣人,住(略)。

    被告山東時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高唐縣時風路1號。

    法定代表人劉義發(fā),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潘延兵,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漢族,山東時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法律顧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書民,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漢族,山東省高唐縣人,住(略)。

    原告王鳳池與被告北京盛世金秋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世金秋公司)、山東時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時風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國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鳳池、被告盛世金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慶義及委托代理人潘延兵、王書民,被告時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延兵、王書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王鳳池訴稱:2009年2月23日,王鳳池用8750元從盛世金秋公司購買一臺時風公司生產的SF153-1型拖拉機變型運輸機。該車由王鳳池從三河市雇傭的司機駕駛,在回家途中車輛出現故障,王鳳池找到一修理站對車輛進行了修理,花去修理費50元,加油費50元。王鳳池認為車輛發(fā)生故障的原因是車閘抱死,修理后車輛能夠正常行駛,車輛本身沒有質量問題。后王鳳池持盛世金秋公司交付的購車發(fā)票及合格證到三河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號牌,公安局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王鳳池所持相關手續(xù)不符合要求為由拒絕辦理。王鳳池得知盛世金秋公司所售車輛的生產日期為2008年4月,執(zhí)行標準為Q/SSJ003-2004。王鳳池在網上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部農機鑒定通報(二00一年第一號),該通報中載明,時風公司生產的時風牌SF153-1型拖拉機變型運輸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000年10月到2005年10月。盛世金秋公司所售車輛屬于生產經營國家命令淘汰的商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五款、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盛世金秋公司、時風公司應負責退貨并返還貨款8750元。王鳳池于2009年2月26日找到平谷區(qū)消費者協(xié)會,平谷區(qū)消費者協(xié)會兩位工作人員同王鳳池一起到盛世金秋公司解決糾紛。盛世金秋公司的工作人員承諾為王鳳池更換所購車輛符合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牌照手續(xù)所需的合格證等材料,并承諾王鳳池持新更換的合格證可以在廊坊地區(qū)及三河市辦理車輛牌照手續(xù)。王鳳池也曾同意盛世金秋公司為其更換所購車輛符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牌照手續(xù)所需的合格證等材料,王鳳池同意所購車輛的號牌可在河北省三河市、廊坊地區(qū)或者北京市平谷地區(qū)辦理。后盛世金秋公司要求王鳳池負擔更換車輛合格證所需的郵寄費等相關費用,王鳳池對此不同意。平谷區(qū)消費者協(xié)會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也未曾達成一致意見。王鳳池此后一直將所購車輛妥善保管,未予使用。盛世金秋公司、時風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向法庭提供的整車合格證是車輛型號為7YP-950A12的合格證,盛世金秋公司提供給王鳳池合格證中的車輛型號為SF153-1,這兩個合格證都是時風公司自己制作的,王鳳池只認可盛世金秋公司交付的SF153-1的合格證。雖然王鳳池在訴至法院前曾同意盛世金秋公司為其更換車輛合格證等材料,現王鳳池不同意接收盛世金秋公司更換的時風公司制作的車輛型號為7YP-950A12的合格證。故王鳳池訴至法院,要求:1、將車退回給盛世金秋公司,盛世金秋公司返還車款8750元;2、盛世金秋公司、時風公司因在賣車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賠償王鳳池受到的損失8750元;3、盛世金秋公司、時風公司賠償王鳳池因買車、退車等發(fā)生的相關費用而遭受的損失950元。

    被告盛世金秋公司辯稱:王鳳池于2009年2月23日從盛世金秋公司以8750元的價格購買一輛車是事實。當時雙方當事人口頭達成買賣合議,并未簽訂書面購車合同。盛世金秋公司所售車輛不存在產品質量問題,該類型號車有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出具的產品質量免檢證書,免檢的有效期自2006年12月至2009年12月。王鳳池訴稱車輛在開回家的途中發(fā)生故障,原因不是車輛本身質量問題,而是王鳳池所雇駕車人不具有駕駛該類車型的資格,車輛產品三包憑證中明確載明駕駛該類車的駕駛員應具備C4資格,而王鳳池所雇駕車人只具有D本,駕車人在駕駛過程中因駕駛不當造成車輛發(fā)生故障。盛世金秋公司所售車輛確實是2008年4月由時風公司生產的,時風公司作為生產企業(yè)有國家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盛世金秋公司在王鳳池購買車輛過程中,已告訴王鳳池時風公司生產的時風牌SF153-1型拖拉機變型運輸機不能在北京市平谷區(qū)農機部門辦理農機號牌,只能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登記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王鳳池表示其所購車輛不用上牌照,對盛世金秋公司提供農機部門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牌照所需合格證的做法都認可。當時時風公司還未將王鳳池所購車輛關于7YP-950A12的三輪汽車的合格證交給盛世金秋公司,故盛世金秋公司將SF153-1型拖拉機變型運輸機合格證交給王鳳池,并在該合格證中注明如王鳳池上交通牌證,盛世金秋公司可向王鳳池提供能夠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登記部門辦理車輛牌照手續(xù)的合格證。王鳳池接收了盛世金秋公司提供的SF153-1型拖拉機變型運輸機合格證,對此也未提出異議。后王鳳池持在農機部門辦理牌照所需的合格證,當然不能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登記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王鳳池同平谷區(qū)消費者協(xié)會的工作人員到盛世金秋公司說明不能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登記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盛世金秋公司當時就承諾為王鳳池提供在此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的7YP-950A12的三輪汽車整車合格證,王鳳池表示同意接受在廊坊地區(qū)、河北省三河市、北京市平谷區(qū)能夠辦理車輛牌照所需的合格證。但王鳳池又要求盛世金秋公司,無償為其在相關部門辦理車輛牌照手續(xù),盛世金秋公司沒有義務為購車者無償提供此項服務,王鳳池在買車過程中,盛世金秋公司也未承諾過提供此項服務。故盛世金秋公司要求王鳳池支付在相關部門辦理車輛牌照手續(xù)所需的相關費用,王鳳池對此不同意,王鳳池隨后就離開盛世金秋公司,F盛世金秋公司已收到時風公司提供的7YP-950A12的三輪汽車整車合格證,盛世金秋公司也愿意將該證及相關購車發(fā)票交付給王鳳池。時風公司提供的7YP-950A12的三輪汽車整車合格證,符合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登記部門辦理車輛號牌的規(guī)定,盛世金秋公司在銷售本案所涉車輛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行為,盛世金秋公司不同意王鳳池的訴訟請求。

    被告時風公司辯稱:王鳳池從盛世金秋公司所購車輛確實是時風公司于2008年4月生產的,時風公司作為車輛的生產廠家確實在農業(yè)部農機鑒定通報(二00一年第一號)中有備案,該通報中載明,時風公司生產的時風牌SF153-1型拖拉機變型運輸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000年10月到2005年10月,農業(yè)部頒發(fā)給時風公司的證書叫農業(yè)機械推廣許可證,不是王鳳池所認為的生產企業(yè)如果沒有這個推廣許可證,就不能生產產品。全國各地對本案所涉車型的推廣期不一致,北京市平谷區(qū)在2008年12月才暫停辦理該類車型在農機部門的牌照注冊登記,河北省一些地區(qū)現在還在推廣該類車型。2006年,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為時風公司生產的三輪車系列產品出具產品質量免檢證書,免檢的有效期自2006年12月至2009年12月。2007年,國家農機具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接受時風公司的委托對型號為7YP-950A12的三輪汽車進行檢驗,于2007年11月15日出具檢驗報告,所檢項目均達到標準規(guī)定要求。2008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發(fā)布公告(2008年第10號),已審查批準時風公司生產的產品型號為7YP-950A12的三輪汽車。王鳳池從盛世金秋公司所購車輛在農機管理部門的產品名稱為SF153-1型拖拉機變型運輸機,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登記部門的名稱為7YP-950A12的三輪汽車,上述兩個部門管理的車輛合格證中記載的車輛識別號同為L7SSAC12781E22792,一輛車只能有一個車輛識別號。王鳳池從盛世金秋公司所購時風公司生產的車輛,不屬于生產經營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工商部門從未就此對生產商時風公司進行過相關處罰。王鳳池作為購車者持在農機部門辦理牌照所需的合格證當然不能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登記部門辦理車輛牌照,時風公司提供的7YP-950A12的三輪汽車整車合格證,符合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登記部門辦理車輛號牌的規(guī)定,王鳳池所訴沒有法律及事實依據。

    經審理查明,2009年2月23日,王鳳池用8750元從盛世金秋公司購買一輛車,王鳳池將8750元給付盛世金秋公司后,盛世金秋公司將該車及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車輛產品三包憑證、產品合格證(該車型號為SF153-1,車輛編號為L7SSAC12781E22792,檢驗日期為2008年4月,執(zhí)行標準為Q/SSJ003-2004;該合格證中有盛世金秋公司工作人員所書寫的“此車需上交通牌證,按公告參數打印大合格證”)。后王鳳池雇人(所雇人員不具備駕駛該類車型的準駕資格)將該車開走,途中發(fā)生故障,王鳳池花費50元修車費、50元加油費。王鳳池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稱,其認為車輛發(fā)生故障的原因是車閘抱死,修理后車輛能夠正常行駛,車輛本身沒有質量問題。后王鳳池持相關材料到河北省三河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登記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登記手續(x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登記部門以王鳳池所提供的手續(xù)不符合登記注冊標準為由,不予辦理車輛號牌注冊登記。2009年2月26日,王鳳池與平谷區(qū)消費者協(xié)會工作人員一起到盛世金秋公司協(xié)商解決糾紛,期間盛世金秋公司曾當即承諾為王鳳池提供所購車輛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登記部門辦理車輛牌照所需的7YP-950A12三輪汽車整車合格證等材料,王鳳池表示同意接收在廊坊地區(qū)、河北省三河市、北京市平谷區(qū)能夠辦理車輛牌照所需的合格證等材料,后雙方當事人因故未能就解決糾紛達成一致意見,平谷區(qū)消費者協(xié)會調解未果,F本案所涉車輛在王鳳池處,王鳳池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稱一直將所購車輛妥善保管,未予使用。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王鳳池向本院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部農機鑒定通報(二00一年第一號),該通報載明山東時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時風牌SF153-1型拖拉機變型運輸機,農業(yè)機械推廣許可證有效期為2000年10月至2005年10月。時風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為時風公司生產的三輪車系列產品出具產品質量免檢證書(證書編號為2006年國免字371550409號),證書載明免檢的有效期自2006年12月至2009年12月。時風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國家農機具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載明國家農機具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對時風公司生產的型號為7YP-950A12三輪汽車進行檢驗,于2007年11月15日出具檢驗報告,所檢項目均達到標準規(guī)定要求。時風公司向本院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08年1月28日發(fā)布的公告(2008年第10號),該公告載明已審查批準時風公司生產的產品型號為7YP-950A12的三輪汽車。盛世金秋公司向本院提供的平谷區(qū)農機安全監(jiān)理所于2008年12月19日的通知,該通知載明,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變型拖拉機運輸機暫停上牌。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據當事人申請到三河市交警大隊及三河市農機監(jiān)理站進行調查,三河市農機監(jiān)理站證實購車者原來是可以持時風公司生產的時風牌SF153-1型拖拉機變型運輸機的合格證,在農機部門辦理牌照;三河市自2008年3月起不在辦理本案所涉類型車輛在農機部門的上牌照事宜,但本案所涉車輛可以到其他部門辦理車輛牌照手續(xù)。三河市交警大隊證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登記部門的電腦系統(tǒng)中有時風公司生產的型號為7YP-950A12的車輛識別號為L7SSAC12781E22792的三輪汽車的相關信息。購車者持由時風公司提供7YP-950A12的三輪汽車合格證及其他必備材料,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登記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登記手續(xù);王鳳池曾持農機部門辦理牌照所需的車輛合格證當然不能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登記部門辦理車輛牌照手續(xù)。一輛車的識別號只能有一個,時風公司出具的時風牌SF153-1型拖拉機變型運輸機的合格證及7YP-950A12的三輪汽車合格證中所涉車輛的識別號均是L7SSAC12781E22792,說明兩個合格證中所涉車輛是同一的。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本院向農業(yè)部核實,農業(yè)部證實,農業(yè)部對實驗鑒定合格的產品頒發(fā)《農業(yè)機械推廣許可證》,其中有山東時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時風牌SF153-1型拖拉機變型運輸機,許可證的有效期也確實是2000年10月至2005年10月,但是文件中涉及的許可證是農業(yè)機械推廣許可證,如果沒有此證,并不代表不允許企業(yè)生產這個產品,如果企業(yè)有農業(yè)部頒發(fā)的農業(yè)機械推廣許可證,企業(yè)會享受相關部門的一些補貼等優(yōu)惠政策,如果沒有此證,企業(yè)生產的產品就不能享受相關部門的優(yōu)惠政策。后農業(yè)部頒發(fā)的就不叫農業(yè)機械推廣許可證了,而是叫做推廣鑒定證,企業(yè)可以自愿申請這個由農業(yè)部頒發(fā)的推廣鑒定證,并非強制企業(yè)申請,山東時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時風牌SF153-1型拖拉機變型運輸機在當時屬于農業(yè)機械類產品,該類車屬于農業(yè)部主管,客戶購買該類產品后可以在農業(yè)部主管的農機監(jiān)理站辦理車輛牌照手續(x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該類產品屬于交通部門管理,不再屬于農業(yè)部主管,車輛應該有一個新的名稱,屬于汽車范疇,用戶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部門辦理車輛的牌照手續(xù)。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盛世金秋公司、時風公司已向法庭提交時風公司生產的型號為7YP-950A12車輛識別號為L7SSAC12781E22792三輪汽車的合格證及相關購車發(fā)票,并表示當庭交給王鳳池,王鳳池對此不同意。盛世金秋公司、時風公司同意承擔王鳳池支付因其索要在相關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登記手續(xù)所需符合要求的合格證等材料發(fā)生的相關費用誤工費及租車費150元、王鳳池到三河市公安機關交通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登記的誤工費50元、證人出庭作證的誤工費200元,案件審理費126元及郵寄費64元。

    上述事實有王鳳池向法庭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部農機鑒定通報2001年第1號文件、成都市于2006年8月31日發(fā)出的關于停止部分三輪變型拖拉機注冊登記的通知、購車發(fā)票、報稅聯(lián)、正式發(fā)票聯(lián)、合格證、車輛產品三包憑證、2009年2月23日三河靈山塔下存仁農機修理部出具的收據、加油票、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證人趙繼偉的當庭證言,盛世金秋公司、時風公司提供的產品型號為7YP-950A12的三輪汽車合格證及相關購車發(fā)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8年第1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出具的產品質量免檢證書(復印件)、國家農機具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于2007年11月15日出具的檢驗報告、北京市平谷區(qū)農機安全監(jiān)理所的通知、購車須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法院的調查筆錄、電話筆錄、當事人的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王鳳池與盛世金秋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合法有效的,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王鳳池將購車款交付給盛世金秋公司,履行了自己的義務。盛世金秋公司將車輛交付給王鳳池,同時盛世金秋公司作為銷售商還應將所售車輛在相關部門辦理車輛牌照手續(xù)所需符合要求的合格證等相關材料交付給王鳳池。盛世金秋公司在售車后將該車在農機部門辦理牌照所需的合格證等相關材料交給王鳳池,致使王鳳池持盛世金秋公司提供的上述合格證等相關材料未能在三河市公安機關交通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登記,盛世金秋公司對此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王鳳池要求盛世金秋公司、時風公司承擔因更換在相關部門辦理車輛牌照手續(xù)所需合格證而造成的損失。盛世金秋公司、時風公司同意承擔王鳳池因索要在相關部門辦理車輛牌照所需材料等發(fā)生的相關費用合計400元(其中包括王鳳池的租車費、誤工費、證人出庭作證的誤工費及王鳳池到三河市公安機關交通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登記的誤工費),本院對此予以準許。王鳳池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盛世金秋公司在售車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也未能證明時風公司生產經營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F盛世金秋公司、時風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已提供能夠在三河市公安機關交通部門辦理車輛牌照所需的合格證及購車發(fā)票等相關材料,故對王鳳池要求退車及返還車款、賠償損失8750元及其他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盛世金秋商貿有限公司、被告山東時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本案所涉車輛在相關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登記手續(xù)所需符合要求的合格證及購車發(fā)票等相關材料交付給原告王鳳池;

    二、被告北京盛世金秋商貿有限公司、被告山東時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王鳳池支付因其索要在相關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登記手續(xù)所需符合要求的合格證等材料發(fā)生的相關費用一百五十元、王鳳池到三河市公安機關交通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登記的誤工費五十元、證人出庭作證的誤工費用二百元,上述費用合計四百元;

    三、駁回原告王鳳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百二十六元及其他訴訟費六十四元,由被告北京盛世金秋商貿有限公司、被告山東時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張國紅





    二○○九 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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