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與關自富、關小振借款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2009-7-22)
北京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與關自富、關小振借款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平民初字第01812號
原告北京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住(略)。
負責人史長河,行長。
委托代理人楊福寶,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漢族,北京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客戶經理,。裕
被告關自富,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qū)金海湖鎮(zhèn)黑水灣村人,。裕
被告關小振,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qū)金海湖鎮(zhèn)黑水灣村人,。裕。
原告北京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以下簡稱金海湖支行)與被告關自富、關小振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張國紅擔任審判長,法官楊永紅、人民陪審員吳福順參加的合議庭審理本案。本院于2009年7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海湖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楊福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關自富、關小振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金海湖支行訴稱: 2006年3月28日,北京市平谷區(qū)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金海湖信用合作社)與關自富、關小振簽訂一份農戶小額借款合同,合同約定關自富從金海湖信用合作社借款2萬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3月28日起至2007年3月28日止,月利率6.03‰。關小振為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范圍為本合同約定的主債權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擠占挪用利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合同簽訂后,金海湖支行向關自富發(fā)放了貸款2萬元。借款期限履行屆滿后,關自富一直未予償付借款及利息,關小振也未履行擔保責任。后北京市平谷區(qū)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變更名稱為北京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故金海湖支行訴至法院,要求關自富歸還借款2萬元并支付該款自2006年3月28日起至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關小振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金海湖支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一、金海湖信用合作社與關自富、關小振于2006年3月28日簽訂的農戶小額借款合同;
二、關自富于2006年3月28日簽字的借款借據;
三、關自富于2006年3月28日出具的借款申請書;
四、關小振于2006年3月28日出具的保證書。
被告關自富既未做出答辯,亦未參加本院庭審,也未提交證據。
被告關小振既未做出答辯,亦未參加本院庭審,也未提交證據。
經本院庭審質證,對金海湖支行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2006年3月28日,金海湖信用合作社與關自富、關小振簽訂一份合同編號為(2006)年農戶借字(017032)號的農戶小額借款合同,合同約定:1、關自富從金海湖信用合作社借款2萬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3月28日起至2007年3月28日止,月利率為6.03‰;2、關小振為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保證范圍為本合同約定的主債權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擠占挪用利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4、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合同簽訂后,金海湖信用合作社向關自富發(fā)放了貸款2萬元。借款期限履行屆滿后,關自富一直未予償付借款及利息,關小振也未履行保證責任,F北京市平谷區(qū)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變更名稱為北京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
上述事實,有金海湖支行向法庭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和當事人陳述意見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金海湖支行與關自富、關小振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合法有效的,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金海湖支行將借款2萬元交給關自富,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放款義務,借款期限屆滿后關自富理應按合同約定歸還借款并支付利息,保證人關小振亦應按約定對借款人關自富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關自富、關小振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抗辯與質證的權利,金海湖支行要求關自富歸還借款2萬元并支付該款自2006年3月28日起至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關小振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關自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北京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的借款二萬元,并按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率標準支付該款自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關小振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被告關小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可對被告關自富進行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四百二十八元、公告費九百一十元,均由被告關自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國紅
代理審判員 楊永紅
人民陪審員 吳福順
二ΟΟ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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