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新友訴被告陳毛旦、陳莉莉、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2010-10-30)
原告王新友訴被告陳毛旦、陳莉莉、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平民初字第0977號
原告王新友
委托代理人曹鳳華
被告陳毛旦
被告陳莉莉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民,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關治超
原告王新友訴被告陳毛旦、陳莉莉、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中心支公司(下稱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9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新友及委托代理人曹鳳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保險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9年6月19日,李征駕駛被告陳毛旦所有的豫Q53691小型客車與被告陳莉莉駕駛的電動車相撞,并導致原告受傷。原告受傷在平輿縣中心醫(yī)院治療。2010年5月20日又在平輿縣人民醫(yī)院進行二次手術,現就二次手術的費用進行起訴。故起訴請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14085.48元,誤工費169元,護理費3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0元,營養(yǎng)費130元,交通費200元,共計15312.48元。
被告陳毛旦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答辯。
被告陳莉莉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答辯。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其已經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進行了賠償,原告在請求已經超過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其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09年6月19日,李征駕駛被告陳毛旦所有的豫Q53691小型客車與被告陳莉莉駕駛的電動車相撞,并導致原告受傷。李征系被告陳毛旦的雇傭司機。原告受傷在平輿縣中心醫(yī)院治療。事故經平輿縣交警大隊認定,李征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陳莉莉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受傷在平輿縣中心醫(yī)院治療,并于2009年8月21日出院。該茲住院期間的費用及傷殘費用本院(2010)平民初字第0304號民事判決書已經作出判決。2010年5月20日。原告因做二次手術在平輿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并于2010年6月1日出院,花費醫(yī)療費14085.48元,住院13天。
(2010)平民初字第030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用10000元。
原告為農業(yè)戶口。2009年度河南省農村人均純收入為4806.95元。2009年度河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純收入為14371.56元。
上述事實,由原告陳述、被告陳述、平輿縣人民醫(yī)院病歷及出院證、診斷證明、(2010)平民初字第0304號民事判決書等在卷并經庭審調查,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的健康權依法應予以賠償。李征駕駛被告陳毛旦所有的客車將原告撞傷,因李征系陳毛旦雇傭的司機,故被告陳毛旦應對李征駕車撞傷王新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交警隊責任認定。李征負主要責任,被告陳莉莉負次要責任,可分別酌定為70%、30%的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足額進行了賠償,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超出了保險公司的賠償限額,故保險公司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14085.48元、誤工費169元、護理費3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0元、營養(yǎng)費130元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交通費200元,原告請求過高,考慮到原告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為80元。上述費用合計為15192.48元。被告陳毛旦應承擔10634.74元(15192.48元×70%),被告陳莉莉應承擔4557.74元(15192.48元×3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百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毛旦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新友各項經濟損失10634.74元。
二、被告陳莉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新友各項經濟損失4557.74元。
三、駁回原告王新友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被告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被告陳毛旦負擔350元,被告陳莉莉負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單春雷
審 判 員 朱文靖
人民陪審員 李月奇
二0一0年十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孟慶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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