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春升濫伐林木一案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2010-11-11)
敬春升濫伐林木一案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0)西刑初字第250號
公訴機(jī)關(guān)西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敬春升,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縣。因本案于2010年4月1日被西平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西平縣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刑訴(2010)1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敬春升犯濫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敬春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西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3月10日,被告人敬春升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人員采伐其購買的西平縣宋集鄉(xiāng)三王村委馬莊村孔令顯的楊樹122棵,立木蓄積18.4141立方米。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孔XX、李XX、敬XX、敬XX、敬XX的證言、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rèn)定。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敬春升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濫伐林木,數(shù)額較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gòu)成濫伐林木罪。公訴機(jī)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請求依法判處應(yīng)予支持。鑒于被告人認(rèn)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敬春升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蘇 偉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謝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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