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崆刑初字第73號
——甘肅省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法院(2011-4-18)
甘肅省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崆刑初字第73號
被告人楊森,小名五斤,男,生于1975年1月20日。
2010年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中姓辛?5日,并處罰款2000元,同年1月26日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2年,同年3月29日被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同日決定社區(qū)戒毒3年。
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檢察院以崆檢刑訴字(2011)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森犯販賣毒品罪,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玲蘭、書記員王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森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森從2010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先后在本區(qū)皮貿(mào)市場、氣象站附近、雙橋路其家門口等處,給吸毒人員楊軍軍出售毒品海洛因6次,共計1.6克,非法得款550元及用于抵頂毒品款的手機2部,揮霍。
2010年12月23日14時許,被告人楊森在本區(qū)保豐村雙橋路其家門口,給吸毒人員楊軍軍出售毒品海洛因時被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志兌敬箨犆窬攬鲎カ@,從其身上繳獲“長虹”牌手機1部、毒資人民幣880元,從吸毒人員楊軍軍處繳獲用書報紙包裹的白色粉末狀可疑物1包,凈重0.1克。經(jīng)平?jīng)鍪泄簿中淌驴茖W技術(shù)研究所鑒定:從楊軍軍處繳獲的白色粉狀物檢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綜上,被告人楊森先后7次給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計1.7克,非法得款730元。
被告人楊森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戶籍證明,嗎啡尿檢結(jié)果報告單,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挚垩何锲、文件清單、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責令社區(qū)戒毒決定書,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志兌敬箨犠C明、說明,甘肅省罰沒款非定額收據(jù),甘肅省沒收實物收據(jù),中國移動通信集團甘肅有限公司平?jīng)龇止臼袌鼋?jīng)營部通話記錄,證人楊××的證言,平?jīng)鍪泄簿中淌驴茖W技術(shù)研究所毒品檢驗鑒定報告,被告人楊森在偵查、庭審中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森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法規(guī),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出售,其行為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其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屬情節(jié)嚴重,應(yīng)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楊森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森有吸毒被行政處罰和強制戒毒之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在庭審中,被告人楊森能自愿認罪,其親屬能積極交納罰金,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被告人楊森應(yīng)當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4年以下量刑的意見,可予采納。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guān)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森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平?jīng)鍪兄屑壢嗣穹ㄔ禾岢錾显V。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常瑞林
代理審判員 吳 忠
代理審判員 李旭霞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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