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刑初字第00063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3-22)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梁法刑初字第00063號
公訴機關梁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XX,男,出生于重慶市梁平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2011年11月30日被梁平縣公安局民警抓獲,并于當日因吸毒被梁平縣公安局決定行政處罰15日,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梁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梁平縣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兩年。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12年3月16日對被告人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重慶市梁平縣看守所。
梁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梁檢刑訴[2012]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XX犯盜竊罪,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唐XX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唐XX伙同鐘XX(另案處理)共謀盜竊作案,于同年8月23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唐XX和鐘XX竄至梁平縣雙桂街道太和村2組余XX開辦的“青石加工廠”處,盜走11.5米變壓器動力銅芯電纜線。經(jīng)鑒定,被盜電纜線案發(fā)時價值1259元。
2011年8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唐XX趁無人之機,竄至梁平縣仁賢鎮(zhèn)五一村8組楊XX經(jīng)營的養(yǎng)殖場內,將楊XX的1200元盜走。2012年1月5日,被告人唐XX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隔離期間向公安機關坦白交代了盜竊1200元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唐XX于2011年11月30日在梁平縣仁賢鎮(zhèn)下街被梁平縣公安局民警抓獲,并于當日因吸毒被梁平縣公安局決定行政處罰15日,又于同年12月16日因吸毒被梁平縣公安局決定強制隔離戒毒兩年。失主余XX于2011年10月14日在本縣交巡警大隊領回被盜銅芯線11.5米,失主楊XX于2012年1月14日在本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魯班路平臺領回被盜現(xiàn)金12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唐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唐XX的戶口證明、供述與辯解,同案犯鐘XX的供述,證人余XX、楊XX、李XX的證言,現(xiàn)場指認照片,辨認筆錄與辨認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價格鑒定結論書,領條,抓獲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公安機關收集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本案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證,被告人無異議,其證據(jù)能夠證明本案事實,予以采信。被告人唐XX當庭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證據(jù),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和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唐X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4500元。
(其刑期從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2年10月12日止。罰金刑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口頭或者書面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審判員 李吳霞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陳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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