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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梁法民初字第00271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4-25)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梁法民初字第00271號


    原告章XX,女,生于1978年6月14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農民,住*,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代理人屈超碧,重慶市梁平縣新盛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生于1975年10月13日,漢族,四川省青川縣人,農民,住*,公民身份號碼:*
    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章XX訴被告李XX離婚糾紛一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0年7月原、被告在廣東省東莞市務工相識并自由戀愛,2002年4月7日在新盛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2002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名叫李嚴。2007年3月被告與原告不辭而別,至今下落不明已達5年之久,期間被告中斷與家中的聯系,夫妻關系已經名存實亡,故訴請法院判決準許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女李嚴隨原告生活,撫養(yǎng)費暫由原告承擔。

    被告未到庭,未答辯。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1、結婚證,擬證明原、被告系夫妻關系。
    2、原、被告及其婚生女李嚴的戶口本復印件,擬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及婚生女的身份證明。
    3、原告本人的申請,擬證明梁平縣新盛鎮(zhèn)三河村村民委員會證實被告于2007年3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4、李光召、李光和的調查筆錄,擬證明被告近5年都沒有回到新盛鎮(zhèn)三河村。
    5、萬美霞、張萬秀、李葉科證言,擬證明三個證人與原告一起在廣東務工期間未見過被告。
    6、原、被告婚生女李嚴證言,擬證明李嚴從記事起便從未見過被告。
    7、證人李光和、李光召、李昌書的當庭陳述,證人李光和證實他從2003年就沒有見過被告回來;證人李光召證實2004年原、被告外出務工后,婚生女李嚴隨原告父母生活,2008年原告將其父母及婚生女接到務工的地方一起生活;證人李昌書證實被告下落不明多年,未履行家庭義務,原告解除婚姻是沒辦法的事。
    原告對證人出庭作證的證詞無異議。認為三位證人作證的證詞客觀地證實了被告于2007年不辭而別,至今杳無音信,原、被告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
    被告未出庭參加訴訟,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和證人出庭作證的證詞未能質證。
    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和證人出庭作證的證詞分析與認定:原告提交的第1、2、3份證據來源合法,證實的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第4、5、6份證據與三位證人出庭作證的證詞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證實了被告于2007年與原告不辭而別,至今杳無音信,一直沒與原告聯系,現不知被告的外出地址。本院對原告提交的第4、5、6份證據及三位證人的證詞予以采信。
    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2000年7月原、被告在廣東省東莞市務工相識并自由戀愛,2002年4月7日在新盛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2002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名叫李嚴。2007年3月被告與原告不辭而別,至今下落不明已達5年之久,期間被告中斷與家中的聯系,原告不但親自到處尋找被告,還動員被告的親屬、朋友幫忙尋找其下落,但均無果。現原告以原、被告夫妻關系已經名存實亡為由,訴請法院判決準許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女李嚴隨原告生活。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雖系自由戀愛,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但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間,被告于2007年3月與原告不辭而別,至今下落不明已達5年之久,被告未盡到履行家庭義務的責任,原、被告無法建立正常的夫妻關系,夫妻關系已經名存實亡。原告提交的證據能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李嚴從小隨原告及其家人生活,被告現下落不明,因此,從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fā),婚生女李嚴隨原告生活為宜,在庭審過程中,原告表示暫由其承擔婚生女李嚴的撫養(yǎng)費,故本案暫不處理原、被告婚生女李嚴的撫養(yǎng)費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章XX與被告李XX離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李嚴隨原告章XX生活。
    案件受理費240元,由原告章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 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 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紅霞
    代理審判員 韓曉君
    人民陪審員 文成都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呂純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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