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刑初字第00115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5-7)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梁法刑初字第00115號
公訴機關梁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XX,男,出生于重慶市梁平縣,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2年4月5日由梁平縣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梁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梁檢刑訴〔2012〕1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XX犯危險駕駛罪,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XX于2012年3月7日19時許,與其妻唐XX在梁平縣袁驛鎮(zhèn)街道同事家送禮吃飯(俗稱吃酒),酒后持“E”類駕駛證駕駛黎華勇的渝FD0670號大江牌DJ150型普通兩輪摩托車,搭載妻子從袁驛鎮(zhèn)街道往響灘村(大竹縣石橋鋪方向)行駛。當日21時許,被告人劉XX駕駛摩托車行駛至國道318線1990KM+500M處時,由于超越前方貨車不慎,致摩托車滑倒在地,唐XX摔于車下。爾后劉XX超越貨車,強行將車攔下,與貨車司機發(fā)生爭吵,司機遂報案,劉XX酒后駕車的事實被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被告人劉XX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9.3mg∕100mL。2012年3月16日,偵查機關將乙醇檢驗報告送達給劉XX。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唐XX、李XX、李XX的證言,偵查機關收集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酒后駕車行駛路線草圖、呼氣式酒精測試單、酒后駕車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重慶市公安局渝公鑒(乙醇)〔2012〕1936號乙醇檢驗報告、鑒定結論送達回執(zhí)、駕駛證與行駛證復印件、當事人戶口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XX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本案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證,被告人無異議,其證據(jù)之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jù)鎖鏈,能夠證明本案事實,予以采信。被告人劉XX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搭載她人,在超越車輛過程中致人、車滑倒在地,其情節(jié)本可在量刑時酌定從重,但考慮被告人當庭認罪,自愿接受罰金刑處罰,故在量刑時酌定從輕。根據(jù)庭審查明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結合被告人認罪、悔罪表現(xiàn)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XX犯危險駕駛罪, 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員 陸元貴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書 記 員 高熠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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