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刑初字第00152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5-30)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梁法刑初字第00152號
公訴機關梁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羅X,男,出生于貴州省萬山特區(qū),侗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貴州省萬山特區(qū)黃道鄉(xiāng)紅星村巖路沖組。2012年1月5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梁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梁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重慶市梁平縣看守所。
被告人文XX,男,出生于重慶市梁平縣,漢族,初中文化。2012年1月5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梁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梁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重慶市梁平縣看守所。
梁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梁檢刑訴[2012]1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X、文XX犯盜竊罪,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羅X、文XX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文XX與羅X共謀盜竊交通賓館附近的一輛建設摩托車。幾天后,被告人羅X到梁平縣交通賓館附近處,將張X停放在該處的渝FDL209兩輪摩托車盜出后,由被告人文XX與羅X共同推至其共同居住處。被告人文XX、李成令(另案處理)將該車運輸至四川省開江縣長嶺鎮(zhèn)街道,以850元的價格銷售給長嶺鎮(zhèn)采實橋村村民張?zhí)靹。?jīng)梁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案發(fā)時被盜摩托車價值3271元。
2012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羅X、文XX到梁平縣梁山鎮(zhèn)機場君安汽車修理廠后面的空房處,將劉昌青停放的該空房內(nèi)的渝FDS808錢江兩輪摩托車盜走。經(jīng)梁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案發(fā)時被盜摩托車價值4555元。
另查明,被告人羅X、文XX盜竊的上述兩輛摩托車已由公安機關追回返還失主。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X、文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羅X、文XX的戶口信息、供述與辯解,證人張XX、劉XX的證言,辯認、指認筆錄及照片等書證,價格鑒定結論書,扣押物品清單,現(xiàn)場圖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X、文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本案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證,被告人無異議,其證據(jù)能夠證明本案事實,予以采信。被告人當庭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證據(jù),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和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其刑期從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3年7月4日止。罰金刑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繳清。)
二、被告人文X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其刑期從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3年7月4日止。罰金刑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繳清。)
三、被告人羅X、文XX的違法所得850元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口頭或者書面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員 王海波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高熠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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