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民終字第29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1-31)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3)浙麗民終字第2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浙江××團××司,組織機構(gòu)代碼××××,住所地:諸暨市××街道××號。
法定代表人:蔣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浙江××商貿(mào)城開發(fā)有限公司,組織機構(gòu)代碼××××,住所地:云和縣××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朱甲。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乙。
上訴人浙江××團××司為與被上訴人浙江××商貿(mào)城開發(f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和縣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麗云民初字第2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萬達公司代理人張某某,被上訴人代理人劉某某、朱乙到庭參加了庭審。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未準許上訴人浙江××團××司提出的工程造價鑒定申請,屬嚴重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云和縣人民法院(2012)麗云民初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云和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審 判 長 周小蘭
審 判 員 余慧娟
審 判 員 程允平
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吳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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