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33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3-4)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330號
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都支行。住所地:浙江省 ×× 街 ×× 號,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 xx 。
訴訟代表人:吳 ××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鄧 ×× 。
被告:嚴 ×× 。
被告:林 × 。
被告:麗水市 ×× 擔保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 都區(qū) ×× 路 ×× 號 19 號,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 xx 。
法定代表人:陳 ×× 。
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都支行為與被告嚴 ×× 、林 × 、麗水市 ×× 擔保投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應建勇獨任審判,于 2013 年 3 月 4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都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鄧 ××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嚴 ×× 、林 × 、麗水市 ×× 擔保投資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都支行訴稱:原告與第一、二、三被告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簽訂了編號為 xx 汽車貸 xx 《個人貸款借款(擔保)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嚴 ×× 向原告貸款人民幣 106000 元,貸款期限為 36 個月,年實際執(zhí)行利率為 6.16% ,逾期罰息利率為 9.24% ,該貸款以等額還款的方式按月歸還貸款本息。被告嚴 ×× 、林 × 以浙 K ××××× 號本田牌汽車作為本次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實現(xiàn)債權(quán)等費用的抵押擔保物,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并約定合同履行發(fā)生爭議的,訴訟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麗水市 ×× 擔保投資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及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被告林 × 自愿為上述款項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足額發(fā)放了貸款,但被告嚴 ×× 、林 × 未能按期還款,在本合同期內(nèi)已累計 3 個以上付款期未能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截止 2012 年 8 月 7 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貸款本息 69970.94 元。為此,請求:一、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編號為 xx 汽車貸 xx 《個人貸款借款(擔保)合同》;二、依法判令第一、二被告歸還原告貸款本息 69970.94 元(利息、罰息暫計算至 2012 年 8 月 7 日, 2012 年 8 月 8 日之后的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支付至還清全部貸款之日止);三、依法判令第一、二被告以抵押車輛對上述款項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第三被告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四、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嚴 ×× 、林 × 、麗水市 ×× 擔保投資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嚴 ×× 與被告林 × 系夫妻關(guān)系。原告與被告嚴 ×× 、林 × 、麗水市 ×× 擔保投資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簽訂了編號為 xx 汽車貸 xx 《個人貸款借款(擔保)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嚴 ×× 向原告貸款人民幣 106000 元,貸款期限為 36 個月,年實際執(zhí)行利率為 6.16% ,逾期罰息利率為 9.24% ,該貸款以等額還款的方式按月歸還貸款本息。被告嚴 ×× 、林 × 以浙 K ××××× 號汽車作為本次貸款本金、利息、罰息的抵押擔保物,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被告麗水市 ×× 擔保投資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被告林 × 自愿為上述款項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足額發(fā)放了貸款,但被告嚴 ×× 、林 × 未能按期還款,在本合同期內(nèi)已累計 3 期以上未能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截止 2012 年 8 月 7 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貸款本息人民幣 69970.94 元。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第一、二被告身份證、第三被告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第一、二被告結(jié)婚證、個人汽車消費貸款申請表、個人貸款借款(擔保)合同、借款憑證、共同參與還款人承諾書、機動車行駛證、承諾函,注冊登記機動車信息欄、嚴 ×× 浙 K ××××× 汽車消費貸款欠款證明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嚴 ×× 簽訂的個人貸款借款(擔保)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借貸、抵押擔保關(guān)系事實清楚,權(quán)利義務明確,合同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發(fā)放貸款的義務,被告嚴 ××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按月歸還貸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由于被告嚴 ×× 已累計 3 期以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jù)雙方約定原告有權(quán)提前要求被告歸還貸款本息,被告林 × 系該貸款的共同還款承諾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共同還款義務。且涉訴貸款系在兩被告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所形成,故該貸款應屬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訴請要求被告嚴 ×× 、林 × 共同歸還貸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和提前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嚴 ×× 、林 × 以其所有的浙 K ××××× 號車輛為貸款作抵押擔保,抵押物經(jīng)合法登記,原告依法對該抵押車輛的折價、變賣或者拍賣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被告麗水市 ×× 擔保投資有限公司作為上述貸款的擔保人,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嚴 ×× 、林 × 、麗水市 ×× 擔保投資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都支行與被告嚴 ×× 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簽訂的個人貸款借款(擔保)合同(合同編號為: xx 汽車貸 xx );
二、被告嚴 ×× 、林 ×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都支行貸款本金及利息、罰息(截止 2012 年 8 月 7 日前的貸款本息為人民幣 69970.94 元,自 2012 年 8 月 8 日起的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三、被告嚴 ×× 、林 × 以浙 K ××××× 號汽車對上述款項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都支行有權(quán)以該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車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四、被告麗水市 ×× 擔保投資有限公司對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都支行以前述抵押物實現(xiàn)債權(quán)以外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2420 元,減半收取 1210 元,由三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應建勇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藍祖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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