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轄終字第75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11-18)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3)浙麗轄終字第7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冷某某。
上訴人某集團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管轄異議一案,不服青田縣人民法院(2013)麗青民初字第77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法人提起的訴訟,應當由法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上訴人住所地是天津市空港經(jīng)濟區(qū),本案應由天津市濱海新區(qū)法院管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將本案移送天津市濱海新區(qū)法院審理。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金溫鐵路擴能改造工程5標段一分部的實際施工地點處于青田縣路段,合同履行地在青田縣,青田縣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原審法院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作出的裁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月群
審 判 員 唐弋飛
審 判 員 艾 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書記員 張紅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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