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行初字第33號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2013-8-20)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3)市行初字第33號
原告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xx區(qū)xx鎮(zhèn)xx村。
法定代表人豐xx,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xx,山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高xx,山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濟南市xx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濟南市xx區(qū)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賈xx,局長。
委托代理人鄒xx,該局法制處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張xx,該局企業(yè)注冊局工作人員。
第三人馬xx,女,1xx8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xx區(qū)xx村x村xx區(qū)xx號x單元xx號。
第三人馬xx,男,1xx5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xx區(qū)xx街xx號。
第三人婁xx,男,1xx1年x月xx日出生,漢族,濟南市xx廠職工,住濟南市xx廠xx苑xx號樓x單元xx室。
第三人孫xx,女,1xx0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xx區(qū)xxx區(qū)xx號。
以上四位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x,山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潘xx,女,1xx7年x月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濟南市xx區(qū)xx小區(qū)x區(qū)xx號樓x單元xx號。
第三人馬xx,男,1xx8年x月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濟南市xx區(qū)xx小區(qū)x區(qū)xx號樓x單元xx號。
以上兩位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馬xx,山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訴被告濟南市xx行政管理局、第三人馬xx、馬xx、婁xx、孫xx、潘xx、馬xxxx行政登記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3年5月31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被告因故申請延期開庭審理,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張xx、高xx,被告法定代表人賈xx的委托代理人鄒xx、張xx,第三人馬xx、馬xx、婁xx、孫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x,第三人潘xx、馬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馬xx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馬xx、馬xx、婁xx、孫xx、潘xx、馬xx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2012年12月10日,被告濟南市xx行政管理局作出濟xx個處字(2011)第1xx0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是:當事人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xié)議等申請材料,取得2009年10月15日股東、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經(jīng)查實,并由山東xx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xx司鑒所【2xx2】文檢字第xx號)等證據(jù),證明當事人2009年10月15日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中提交的2009年10月9日股東會決議和2009年10月9日婁xx與馬xx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婁xx"的簽名均不是婁xx本人所寫。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1、當事人登記基本情況;
2、當事人2009年10月15日變更登記檔案復印件;
3、濟南市xx區(qū)法院2011年12月5日9時至11時法庭庭審筆錄(第一次)復印件;
4、濟南市xx局xx區(qū)分局經(jīng)濟偵查大隊2010年8月23日9時46分至11時13分、12時04分至14時03分、2010年11月9日對潘xx及2010年8月23日對馬xx所做的詢問筆錄復印件;
5、婁xx身份證復印件;
6、2011年12月22日對婁xx的詢問筆錄;
7、2011年12月22日,婁xx對2009年10月15日變更登記檔案中2009年10月9日形成的股東會決議和2009年10月9日形成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書面質證意見;
8、山東xx司法鑒定所(xx司鑒所【2xxx】文檢字第x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已構成"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的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撤銷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2009年10月15日的股東、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被告濟南市xx行政管理局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1、立案審批表;證明2011年6月17日被告根據(jù)舉報對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2009年10月15日、11月3日變更登記涉嫌提交虛假材料立案調查。
2、2011年9月13日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批準延期30日。
3、2011年10月11日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批準繼續(xù)延期。
4、案件審議委員會案件審批表;
5、2012年1月30日對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的聽證告知書;
6、行政處罰決定書(濟xx個處字(20xx)第1xx0xx號);
7、郵件查詢結果;
8、公告送達;
9、公司登記基本情況:證明2009年10月15日,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馬xx變更為潘xx,2009年11月3日,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潘xx變更為豐xx。
10、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證明1997年10月16日公司的股東是馬xx、婁xx,2009年10月9日公司股東變更為潘xx、馬xx;
11、公司股東出資信息:2009年10月9日,潘xx以貨幣出資92萬元,占持股比例為92%、馬xx以貨幣出資8萬元,占持股比例為8%。
12、法定代表人信息;
13、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章程;
14、2009年10月9日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xié)議;婁xx股權8萬元轉讓給馬xx。
15、濟xx個處字(20xx)第1xx0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16、準予設立變更登記通知書;
17、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18、2011年12月5日9時至11時濟南市xx區(qū)法院的法庭庭審筆錄;婁xx自述,2009年10月9日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婁xx股權8萬元轉讓給馬xx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婁xx不知情,其中的婁xx的簽名不是本人所簽。
19、2010年8月23日9時46分至同日11時13分濟南市xx局xx區(qū)分局經(jīng)濟偵查大隊對潘xx的詢問筆錄;在該筆錄中潘xx承認,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股權從馬xx、婁xx變更到潘xx、馬xx名下,馬xx、婁xx沒有到xx局去。是自己從xx公共汽車站牌看到了"辦證"的電話對方說能給辦股權轉讓的事,不用當事人到場。馬xx是有病去不了,婁xx是干股,本身沒出錢,所以辦股權轉讓沒有告訴他。馬xx有授權委托書,辦證那天,潘xx給"辦證"的打電話,來了兩個人,他們提前辦好了馬xx與婁xx的假身份證,到xx局登記大廳辦了股權轉讓,辦完了,給這兩個人1000元錢。
20、2010年8月23日12時04分至同日14時03分濟南市xx局xx區(qū)分局經(jīng)濟偵查大隊對潘xx的詢問筆錄;
21、2010年11月9日10時04分至同日10時21分濟南市xx局xx區(qū)分局經(jīng)濟偵查大隊對潘xx的詢問筆錄;
22、2010年8月23日12時15分至同日13時45分濟南市xx局xx區(qū)分局經(jīng)濟偵查大隊對馬xx的詢問筆錄;馬xx陳述:在我父親第二次住院,器官切開后,具體日期記不住了,我母親讓我到xx局辦個股權轉讓手續(xù),我就跟我母親到了xx路上的xx局,同去的還有兩個男的我不認識,我只是按照我母親說的在一些材料上簽字,我母親沒給我說詳情,只說是個股權轉讓,過了一個月左右,我母親又叫我到了xx局,到xx局的還有兩個女的,其他情況我就不清楚了。
23、婁xx的身份證復印件;
24、2011年12月22日14時15分至同日15時30分濟南市xx行政管理局對婁xx的詢問筆錄;婁xx自述,自己出資8萬元,馬xx出資92萬元共同成立了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自己對2009年10月9日的股東會決議的內容不知情,也沒有在2009年10月9日股東會決議及2009年10月9日的婁xx轉讓給馬xx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上簽名。
25、山東xx司法鑒定所(xx司鑒所【20xx】文檢字第xx號)司法鑒定書(附檢材:2009年10月9日婁xx與馬xx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2009年10月9日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等);該鑒定書的主要內容是:委托人婁xx申請對2009年10月9日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xié)議》、《股東會決議》中婁xx簽名是否是婁xx本人所寫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是:2009年10月9日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xié)議》、《股東會決議》中婁xx簽名不是婁xx本人所寫。
26、國家xx行政管理局關于是否受理公司股東聽證申請問題的答復(xx法字(20xx)第xx號),……xx行政機關對其所投資設立的公司實施行政處罰時,如果公司已經(jīng)提出聽證申請且xx行政機關已經(jīng)受理后,股東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聽證,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申請救濟,但無權直接提出聽證申請。因此,在公司未提出聽證申請的情況下。股東自行提出聽證申請的,xx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不受理。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
28、《xx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
其中x-xx號證據(jù)為被告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的證據(jù)。
原告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訴稱:一、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程序違法。被告在濟xx字企告聽字(20xx)第3xx0xx號聽證告知書中遺漏了當事人,嚴重侵犯剝奪了利害關系人聽證的權利。本行政處罰是撤銷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2009年10月15日的股東、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而xx公司在2009年10月15日xx變更登記后,又在2009年11月3日經(jīng)過被告進行了合法的xx變更登記,同樣也是股東、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自2009年11月3日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豐xx,股東由豐xx和張xx組成。而被告在此行政處罰的聽證告知書中遺漏了xx公司現(xiàn)股東和法定代表人(豐xx和張xx),上述兩人同被告的行政處罰行為有密切的利害關系,應屬于利害關系人。被告應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當告知xx公司的現(xiàn)股東豐xx、張xx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就這樣被告剝奪了豐xx和張xx要求聽證的權利。
二、被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方式違法。根據(jù)《xx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送達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送達,(一)直接送達當事人;(二)代為送達或郵寄送達;(三)在上述兩種方法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而被告所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沒有送達方法窮盡的情況下,直接在2009年12月31日采取公告送達,這屬于嚴重違法行為。
三、被告作出行政處罰的行為嚴重xx期。根據(jù)《xx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固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jīng)xx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jīng)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xx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xù)延期。"而本案被告2011年6月接到婁xx等人的申請,8月對豐xx、張xx進行調查,被告卻在2012年12月份作出處罰決定,嚴重違法xx期。
四、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無可撤銷的內容。
《行政處罰決定書》第2頁第12行:"撤銷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2009年10月15日的股東、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實際上在2009年11月3日xx公司在被告處又進行了股東、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也就是說被告2009年11月3日所做變更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取代了2009年10月15日所做的變更登記具體行政行為,2009年10月15日被告具體行政行為已經(jīng)消滅,其法律意義由2009年11月3日的被告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故2009年10月15日被告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無可撤銷的內容,該具體行政行為只有確定違法或行政賠償?shù)姆梢饬x。
五、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缎姓幜P決定書》第2頁第8行:"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已構成"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的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是這樣規(guī)定的:"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這條款只是規(guī)定了申請人的責任。而被告在沒有任何法律確認事實證據(jù)的情況下,擴大本條款的適用范圍,曲解法律,直接將本條款列為違法行為的種類,這是嚴重適用法律錯誤。另外,所謂認定違法行為的8個證據(jù)都是被告東拼西湊而來,無司法確認,不能作為被告認定的事實依據(jù)。
綜上,被告所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僅嚴重違反程序,而且在認定事實上適用法律嚴重違法。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濟xx個處字(2xxx)第1xxx0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原告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濟南市xx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濟xx個處字(20xx)第1xxx0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公告;
2、2009年10月26日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
3、2009年10月30日潘xx、馬xx與豐xx、張xx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該證據(jù)不是被告辦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檔案中的材料)。
4、2009年10月30日馬xx與豐xx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
5、2009年10月26日潘xx與豐xx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
6、2009年10月26日潘xx與張xx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
7、銀行匯票申請書;
8、個人轉讓憑條及收到條等;
9、遺囑一份。
原告提交以上證據(jù)用以證明2009年10月30日后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豐xx,股東由潘xx、馬xx變更為豐xx、張xx。
被告濟南市xx行政管理局辯稱:一、我局行政處罰行為符合法定程序。我局依法向當事人履行了告知義務。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xx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二條,《xx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guī)則》第七條的規(guī)定,xx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權,行政處罰屬于聽證范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我局于2012年2月13日向原告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濟xx字企告聽字(20xx)第3xx0xx號),已依法告知原告擬處罰內容和在法定期限內要求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原告訴狀中所稱"應當告知股東豐xx、張xx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沒有法律依據(jù)。股東與所投資的公司雖然存在利益上的關系,但股東與公司又是各自獨立的主體,我局實施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是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而非其股東豐xx、張xx。根據(jù)國家xx總局《關于是否受理公司股東聽證申請問題的答復》(xx法字[20xx]第xx號)的規(guī)定,xx機關對公司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股東無權直接提出聽證申請。原告稱我局"剝奪豐xx、張xx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既無事實依據(jù),更無法律依據(jù)。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程序合法。本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及時聯(lián)系原告要求其直接簽收,但原告以各種理由拒絕。在無法直接送達的情況下,本局于2012年12月25日向原告郵寄送達處罰決定書,但郵局未及時出具送達回執(zhí),查詢郵件送達結果也無法確定是否送達。本局遂于2012年12月31日在《濟南xx》向原告公告送達處罰決定書。本局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程序完全符合《xx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
三、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期限符合法律規(guī)定。我局于2011年6月17日立案調查,在調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本案涉及馬xx、婁xx股權轉讓等諸多民事法律關系,且舉報人曾向xx機關報案要求追究潘xx的刑事責任,并在我局調查期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情特別復雜。根據(jù)《xx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本局依法延長調查處理期限。
四、我局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
我局立案后,依法進行了調查,先后對相關當事人、證人進行了詢問,提取了2009年10月15日股東、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中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股東會決議中有關人員簽字進行了司法鑒定,調取了原告的登記檔案,并從濟南市xx區(qū)人民法院、濟南市xx局xx區(qū)分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等機關調取了部分證據(jù)。上述證據(jù)證明,原告在辦理變更登記時,提交的2009年10月15日股東、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材料中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婁xx的簽名不是婁xx本人所寫,且婁xx明確表示其對此并不知情,轉讓股權也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構成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的違法行為,我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作出撤銷原告2009年10月15日的股東、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我局作出的濟xx個處字(20xx)第1xx0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懇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馬xx、馬xx、婁xx、孫xx陳述認為:同意被告的答辯意見。另補充被告作出的兩次具體行政行為是不同的,不能因為有了第二次具體行政行為就否定了第一次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雖然規(guī)定了申請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但是該條例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了提交虛假材料,公司登記機關有處罰及撤銷公司登記的權利。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潘xx、馬xx陳述認為:潘xx、馬xx被被告通知依法參加了被告舉行的聽證會,但被告作出被訴的處罰決定書,沒有給潘xx與馬xx送達。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的事實僅是婁xx8%股權轉讓給馬xx不真實,而對馬xx92%股權轉讓沒有涉及,該處罰決定書以部分事實否定了整個事實,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被訴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jīng)庭審質證,本院對證據(jù)作如下確認:
原告提交的3號、9號證據(jù),其在辦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時,并沒有向被告提交,與本案無關,故本院對其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其他證據(jù),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其他當事人對于證據(jù)本身的真實性均無異議,能夠證明原告符合起訴條件,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證據(jù)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和程序方面的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為馬xx,股東為馬xx、婁xx。馬xx擁有該公司股權92萬元,占注冊資本的92%,婁xx擁有該公司股權8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第三人馬xx系馬xx之女,第三人馬xx系馬xx之子,第三人孫xx系馬xx之母,第三人馬xx與第三人馬xx的母親侯xx于19xx年與馬xx離婚,后馬xx與第三人潘xx登記結婚,婚后,雙方育有一子,即本案第三人馬xx。馬xx于2010年3月21日死亡。
2009年10月15日,被告根據(jù)第三人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的申請材料,批準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馬xx變更為潘xx,馬xx、婁xx退出股東,公司股權92%(92萬元)轉讓給潘xx,婁xx公司股權8%(8萬元)轉讓給馬xx,潘xx、馬xx成為該公司的新股東。
2009年11月3日,被告根據(jù)張xx、豐xx、潘xx、馬xx共同提交的第三人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變更登記材料,批準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潘xx變更為豐xx,潘xx、馬xx退出股東,潘xx持有公司股權92萬元(占注冊資本92%),將其中50萬元股權轉讓給張xx,42萬元股權轉讓給豐xx。馬xx持有的股權8萬元轉讓給豐xx。豐xx、張xx任該公司的新股東。
2011年6月17日,孫xx、馬xx、馬xx向被告郵寄撤銷xx登記申請書,舉報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涉嫌于2009年10月15日、11月3日向被告申請變更登記中提交虛假材料。被告接到舉報后,于同日決定立案調查。2011年9月13日,被告認為案情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決定擬延長30日。2011年10月11日,被告審議委員會又以案件需進行外圍調查為由,作出繼續(xù)延期處理決定。2012年2月13日,被告給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下發(fā)聽證告知書,后被告依法舉行了聽證,聽證后,婁xx向被告提交了山東xx司法鑒定所(xx司鑒所【20xx】文檢字第xx號)司法鑒定書,鑒定結論是:2009年10月9日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xié)議》、《股東會決議》中婁xx簽名不是婁xx本人所寫。2012年12月10日,被告濟南市xx行政管理局作出濟xx個處字(20xx)第1xx0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在向原告郵寄送達不成,其他有關利害關系人聯(lián)系不到的情況下,于2012年12月31日在《濟南xx》公告送達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及相關利害關系人。
另關于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在被告處辦理的xx登記,馬xx已向我院提起訴訟,本院已立案并依法作出(20xx)市行初字第xx-x、xx-x號行政裁定書。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qū)的市(地區(qū))xx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撤銷營業(yè)執(zhí)照。"
本案中,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2009年10月15日股東、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是在被告處辦理的,故被告作出撤銷該次登記的行政主體適格,并且是在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權限內作出的。
婁xx向被告提交的山東xx司法鑒定所(xx司鑒所【20xx】文檢字第xx號)司法鑒定書,雖然是在被告聽證后提交的,但被告在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時對該司法鑒定書予以采納,不影響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程序合法性的成立。且因為該司法鑒定書是生效的司法文書,其司法鑒定結論與被告提交的其他認定事實的證據(jù)證明的內容是一致的,即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在2009年10月15日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中提交的2009年10月9日股東會決議和2009年10月9日婁xx與馬xx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婁xx"的簽名均不是婁xx本人所寫。也就是說被告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清楚的,證據(jù)是充分的。
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在辦理2009年10月15日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中提交虛假材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的予以處罰的情形,故被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作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正確。
原告起訴狀中的起訴理由被告已一一進行了答辯,被告的答辯有理有據(jù),依法成立。綜上,原告要求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濟xx個處字(20xx)第1xx0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濟xx個處字(20xx)第1xx0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原告濟南xx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葉慧東
人員陪審員 尹翠美
人員陪審員 周慶華
二Ο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劉雙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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