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崆刑初字第94號
——甘肅省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法院(2014-3-20)
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崆刑初字第94號
公訴機關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漢族,出生于甘肅省平?jīng)鍪嗅轻紖^(qū),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月4日被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秩”:驅。同?月1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審。
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檢察院以崆檢刑訴字(2014)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蘭金英、書記員李媛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1月16日00時45分許,被告人董某飲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本區(qū)崆峒大道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體育場門前路段時,與前方同方向行駛的被害人王某某所駕電動自行車追尾碰撞,致二人受傷,兩車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甘肅明證司法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告人董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為156.7mg/100ml,屬醉酒駕駛。
另查,被害人王某某經(jīng)平?jīng)鍪腥嗣襻t(yī)院診斷為:多處軟組織損傷。被告人董某經(jīng)該院診斷為:1、腦挫傷;2、急性硬膜下血腫;顱骨骨折;4、頭皮血腫。11月20日經(jīng)本區(qū)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賠償協(xié)議:1.被告人董某賠償被害人王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物損(衣服)、電動車修理費10583元;2.被告人董某的醫(yī)療費及各項賠償費用、無號牌二輪摩托車修理費由被告人董某自行承擔。該賠償協(xié)議已履行完畢。同年11月26日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纸煌ň齑箨牭缆方煌ㄊ鹿收J定書認定:被告人董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王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董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不持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交的書證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纸煌ň齑箨犑馨傅怯洷怼⒔犹幘ぷ鞯怯洷、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戶籍證明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崆公交認字(2013)第29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甘肅明證司法物證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意見書、涉嫌酒后駕車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及照片,被害人王某某書面陳述材料及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收條,證人劉某某的證人證言,被告人董某在偵、審中的供述筆錄等證據(jù)予以佐證,并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本院審查后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董某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又能自愿認罪,可依法從輕或酌情從輕處罰。但被告人董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車輛,并致車輛損壞他人受傷,屬從重處罰情節(jié)。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平?jīng)鍪兄屑壢嗣穹ㄔ禾岢錾显V。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高 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受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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