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民初字第01330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2014-6-16)
(2014)梁法民初字第01330號
原告羅某,男,生于1983年10月15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梁平縣。
委托代理人賀自強(qiáng),重慶渝豪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某,女,生于1983年8月4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梁平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羅某訴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羅某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申請撤訴自愿、合法,系真實(shí)意思表示,本院應(yīng)當(dāng)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羅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羅某負(fù)擔(dān)。
代理審判員 程 塬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盛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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