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337號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13-11-14)
(2013)黃浦行初字第337號
原告戴某。
被告某局。
委托代理人陸某,女,某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宋某,女,某局工作人員。
原告戴某不服被告某局(以下簡稱某局)所作投訴回復一案,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被告在法定舉證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交了相關證據(jù)和依據(jù)。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戴某,被告某局的委托代理人陸某、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戴某訴稱:因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未按上海市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要求安排原告到�?漆t(yī)院診治,也未安排其作離崗職業(yè)健康檢查,并自2008年8月起未支付工資、社保及福利,故向被告投訴,要求被告予以查處。但被告拒絕履行其行政職責。原告認為,做好職業(yè)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系被告的法定職責。用人單位某公司單方與原告終止勞動關系,但并未終止勞動合同,某公司拒不支付原告的工資、社保和福利,被告應當對某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因此,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對原告的投訴作出處理。
被告某局辯稱:根據(jù)生效民事判決認定,原告與某公司自2008年7月23日起已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要求某公司按原標準繼續(xù)支付工資、社保及福利的訴求于法無據(jù)。另外,針對原告的前兩項訴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和《上海市職業(yè)病防治條例》相關規(guī)定,不屬于被告行政職責。被告已將上述處理情況告知原告。因此,被告不存在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戴某原系某公司職工。2008年7月23日,某公司與原告終止了勞動關系。原告不服,先后提出勞動仲裁和民事訴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對原告要求恢復與某公司勞動關系的訴請不予支持的判決。
2013年5月24日,被告收到原告的投訴,要求:1、某公司按上海市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要求安排原告到�?漆t(yī)院診治;2、某公司安排其作離崗職業(yè)健康檢查;3、某公司按原標準支付其工資、社保及福利。被告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第一、二項訴求反映的問題不屬于被告職責范圍;對第三項訴求,經(jīng)調(diào)查,因原告與某公司的勞動糾紛,已經(jīng)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判決。根據(jù)生效判決,原告與某公司自2008年7月23日起已不存在勞動關系,故原告再主張按原標準支付其工資、社保及福利的訴求于法無據(jù),被告不予支持。被告遂將上述處理意見函告原告。原告收到回復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事實由被告提交的勞動保障監(jiān)察投訴登記表和投訴書、舉報和請求信、立案審批表、(2009)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書、(2010)滬高民一(民)申字第某號民事裁定書、投訴回復及快遞憑證等證據(jù)材料以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依照《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被告負有實施勞動保障監(jiān)察的行政職責。本案中,被告針對原告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資、社保和福利的投訴申請,經(jīng)查證后,認定原告與某公司已于2008年7月23日終止了勞動關系,因此,原告要求某公司再按原標準支付其后的工資、社保、福利沒有依據(jù),該事實認定清楚。另外,關于原告要求某公司安排其到�?漆t(yī)院診治和做離崗職業(yè)健康檢查的投訴請求,被告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和《上海市職業(yè)病防治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不屬于被告的行政職責范圍,建議原告向衛(wèi)生行政部門投訴,該答復亦無不當。鑒于被告已經(jīng)正確履行其法定職責,原告認為被告未依法履責的主張缺乏事實根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戴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戴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金銘
審 判 員 白靜雯
人民陪審員 王 侃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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