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37號
——山西省陽泉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3-4)
(2015)城民初字第137號
原告趙某某,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陽泉市城區(qū)。
被告王某某,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趙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dān)。
審判員 邵鴻壽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 岳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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