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朔刑初字第279號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qū)人民法院(2014-12-11)
(2014)朔刑初字第279號
公訴機關朔州市朔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呂某,無業(yè)。2014年7月4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經(jīng)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決定對其取保候?qū);同?2月3日經(jīng)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qū),現(xiàn)在其居住地候?qū)彙?br>
朔州市朔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朔城檢公訴刑訴(2014)2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犯詐騙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朔州市朔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朔州市朔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呂某自2014年3月6日起,先后三次竄至秦某經(jīng)營的位于朔城區(qū)南垣街煙酒店內(nèi),假借其哥哥呂文軍的名義,向秦某虛構其哥哥呂文軍宴席上招待用煙的事實,詐騙受害人秦某煙酒店軟中華、芙蓉王等各類香煙共計28條,后被告人呂某將所詐騙來的香煙全部變賣,所得贓款全部用于個人日常消費。經(jīng)朔州市朔城區(qū)價格認定中心鑒定:涉案香煙總價值為人民幣1459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呂某的親屬主動歸還了秦某的煙款14590元,得到了被害人秦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呂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常住人口詳細信息、到案經(jīng)過、賬單、諒解書、證人閆某、尹某的證言、被害人秦某的報案材料及陳述、被告人呂某的供述、朔區(qū)價認字(2014)第(70)號價格鑒定意見書、閆某、秦某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呂某家屬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被告人呂某的行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呂某當庭認罪態(tài)度較好,亦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呂某犯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章 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王學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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