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忻民初字第1211號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法院(2014-12-15)
(2014)忻民初字第1211號
原告彭**,女。
被告劉**,男。
原告彭**與被告劉**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彭**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許,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彭**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負擔(dān)。
審判員 陳小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王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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