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初字第1號
——黑龍江省泰來縣人民法院(2015-1-22)
(2015)泰刑初字第1號
公訴機關(guān)黑龍江省泰來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司××,女。
被告人司×1,女。
泰來縣人民檢察院以泰檢刑訴(201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司××、司×1犯盜竊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受理此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來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呂高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司××、司×1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泰來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4年1月8日19時許,被告人司××、司×1在××購物中心購物時,發(fā)現(xiàn)該中心內(nèi)管理混亂,司××提議盜竊衣物,司×1表示同意。在××購物中心二樓被害人吳××經(jīng)營的××服裝店內(nèi),司×1以試衣服為名吸引營業(yè)員的注意力,司××趁機盜竊××牌女式背心一件,[價值人民幣(下同)199元]、毛衣一件(價值559元)、褲子一條(價值489元),共計價值1247元。后逃離現(xiàn)場。
2.2014年1月11日11時許,被告人司××、司×1商量后再次決定到××購物中心盜竊衣物。在××購物中心二樓被害人常××經(jīng)營的××褲行內(nèi),二人以試褲子為名相互掩護,共盜竊
褲子三條,雪中情牌女士褲子一條(價值148元)、紅格晴牌女式褲子一條(價值208元)、歌彼浩洋牌男式褲子一條(價值218元),共計價值574元。后逃離現(xiàn)場。
綜上,被告人司××、司×1共實施盜竊2起,盜竊衣褲總價值1821元。案后,二被告人全額賠償被害人。
被告人司××、司×1于2014年2月18日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物證被盜衣物照片;書證被告人司××、司×1戶籍證明及抓獲經(jīng)過、辦案說明、扣押、發(fā)還清單;被害人吳××、!痢陵愂;二被告人供述;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辨認筆錄;泰來縣物價監(jiān)督管理局關(guān)于被盜衣服的價格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司××、司×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依法應(yīng)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系共同犯罪,司××、司×1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當,均系主犯,依法應(yīng)對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責任。司××、司×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fā)后,司××、司×1積極賠償二被害人全部損失,量刑時予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不當,不予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司××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拘役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4月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司×1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拘役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4月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袁曉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李 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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