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刑初字第13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2-4)
(2015)同刑初字第13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陶xx,男,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2014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獵罪被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同檢刑訴(2015)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陶xx犯非法狩獵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2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云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陶xx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陶xx將拌有農(nóng)藥的水稻穗撒在同江市八岔鄉(xiāng)新安村東一公里處水塘中用于捕獵野鴨子。次日,陶xx在該水塘中撿拾被毒死野鴨子139只。經(jīng)鑒定,被毒死野鴨子中的綠頭鴨、赤麻鴨屬國家保護野生動物。
2014年9月29日,陶xx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抓捕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證據(jù)保全清單、同江市林業(yè)公安局辦案說明、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現(xiàn)場照片及勘驗筆錄、戶籍證明,證人吉xx證言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xx違反狩獵法規(guī),使用禁用方法方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陶xx系初犯,且當庭自愿認罪,依法酌情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陶xx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清軍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書記員 孫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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