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00005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15-1-12)
(2015)通民初字第00005號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
被告全某某,女,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全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按時(shí)交納案件受理費(fèi),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xiàng),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訴訟費(fèi)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動(dòng)撤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施 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李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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