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嵐刑初字第296-1號
——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2015-1-26)
(2014)嵐刑初字第296-1號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男,漢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縣。
被告人張某某,男,漢族,1990年12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縣,初中文化,務(wù)工,住吉安縣。2014年9月5日因本案被平潭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平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平潭縣看守所。
平潭縣人民檢察院以嵐檢公訴刑訴(2014)11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現(xiàn)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以雙方已就本案民事賠償部分協(xié)商解決為由向本院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撤回起訴。
審 判 長 林衛(wèi)國
人民陪審員 吳誠珍
人民陪審員 施傳強(qiáng)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閆俊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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