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刑初字第4號
——江西省修水縣人民法院(2015-1-13)
(2015)修刑初字第4號
公訴機關(guān)江西省修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帥某某,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因涉嫌犯賭博罪,2014年7月31日被修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經(jīng)修水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修水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4年9月24日被修水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F(xiàn)在家候?qū)彙?br>
江西省修水縣人民檢察院以修檢刑訴字(2014)第2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帥某某犯賭博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修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劉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帥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修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帥某某邀集匡某某等人賭博,并由其提供現(xiàn)金借給大家參賭。當晚,被告人帥某某攜帶12萬元現(xiàn)金邀集“華伢”、“花生米”、帥某到鄭某某家中,由被告人提供現(xiàn)金借給大家進行“三公”賭博,并負責從莊家贏利中抽取5%作為水錢,匡某某、方某某、查某某、鄭某某、匡某忠、“華伢”、“花生米”等人進行“三公”賭博。當晚,查某某輸了11萬元,匡某某輸了8萬元,被告人帥某某共非法抽取漁利2.2萬余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向法庭宣讀了證人方某某、鄭某某、查某、匡某某、匡某忠、帥某的證言,扣押物品清單,物證及賭博地點照片,歸案說明,戶籍證明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并認為被告人帥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已構(gòu)成了賭博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帥某某辯稱,不是其邀集他們?nèi)ベ博的,其他屬實。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帥某某邀集匡某某等人賭博,并提議由自己提供現(xiàn)金借給大家參賭?锬衬车热舜饝(yīng)后選定在修水四中教師宿舍鄭某某家中進行。當晚,被告人帥某某攜帶12萬元現(xiàn)金邀集“華伢”、“花生米”
帥某開車一起來到約定地點,由被告人提供現(xiàn)金借給匡某某、方某某、查某某、鄭某某、匡某忠、“華伢”、“花生米”等人進行“三公”賭博,其負責從莊家贏利中抽取5%作為水錢。當晚,查某某輸11萬元,匡某某輸8萬元,其他人都贏錢,被告人帥某某共非法抽取漁利2.2萬余元。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帥某某被抓獲歸案。
另,本院在審理該案中,被告人帥某某上繳了非法所得22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證人方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18日下午,帥某某邀其和匡某某、王某及帥某某一起玩的二個年輕人去打三公,其和匡某某答應(yīng)后,其邀了查某某,匡某某邀了鄭某某,并選定在鄭家進行。當晚,帥某某拿了12萬元現(xiàn)金出來借給參與賭博的人,其和匡某某、查某某、鄭某某等八人參與賭博,帥某某在旁邊抽水錢和調(diào)水錢,最后查某某輸了11萬元,匡某某輸了8萬元,其他人都掙了。
2、證人鄭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18日晚,匡某某邀其到其家打三公,其答應(yīng)后,匡某某、帥某某、方某某、查某某、王某等7人在其家打三公,帥某某拿了12萬元錢借給大家賭博,由帥某某抽水錢,最后查某某輸了11萬元,匡某某輸了8萬元,其他人都掙了錢,帥某某自己說抽取漁利2萬多。
3、證人查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18日下午,帥某某邀其和匡某某、方某某及帥某某一起玩的二個年輕人去打三公,方某某和匡某某答應(yīng)后,匡某某邀了鄭某某,并選定在鄭家進行。當晚,帥某某拿了12萬元現(xiàn)金出來借給參與賭博的人,方某某和匡某某、查某某、鄭某某等七人參與賭博,帥某某在旁邊抽水錢和調(diào)水錢,最后查某某、匡某某輸了錢,其他人都掙了,帥某某抽取漁利幾萬左右,具體多少不曉得。
4、證人匡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18日晚上6點,帥某某邀其和方某某、王某及帥某某一起玩的二個年輕人打三公,其和方某某聯(lián)系到鄭某某家。晚上,其和方某某、查某某、鄭某某、匡某忠等人賭博,帥某某拿了12萬元借給參賭的人,到凌晨,其輸了8萬元,查某某輸了10萬元,還有一個崽俚輸了2萬元,帥某某抽取漁利8萬元。
5、證人匡某忠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19日凌晨,其在鄭某某家參與打“三公”賭博,當時帥某某在調(diào)水錢,其掙了3萬元左右,匡某某輸了8萬元。
6、證人帥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18日下午,帥某某問其和方某某、匡某某、“花生米”、查某等6人是否有人打牌,方某某和匡某某就答應(yīng)了。晚上,在修水四中教師宿舍內(nèi)打牌,帥某某拿了12萬元現(xiàn)金借給參賭的人,帥某某在旁邊抽取漁利,方某某、匡某某、查某某、鄭某某、“貓伢”等人參與賭博,最后查某某輸了11萬元,匡某某輸了8萬元,帥某某抽水錢4萬元。
7、被告人帥某某的供述,證實2014年3月18日下午,其邀方某某、匡某某、查某等人在修水四中鄭某某家玩“三公”,打牌的人沒什么錢,其負責放水錢,并在莊家贏利之后抽取漁利,方某某、匡某某、鄭某某、查某某、“華伢”、“貓伢”輪莊,“花生米”在旁邊吊角。整個晚上,匡某某在其處借了8萬元,查某某借了11萬元,其抽取漁利2.2萬元。
8、扣押清單及照片、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的情況,并在案發(fā)現(xiàn)場扣押賭具撲克牌52張。
9、抓獲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帥某某系抓獲歸案。
10、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帥某某的年齡等身份信息。
本院認為,被告人帥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邀集他人賭博,非法抽取漁利,其行為已構(gòu)成賭博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帥某某關(guān)于不是其邀集他們?nèi)ベ博的辯解,與證人方某某、匡某某、查某、帥某的證言及被告人帥某某在公安機關(guān)所供述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案發(fā)后,被告人上繳了非法所得,并主動交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帥某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上繳的非法所得22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樊艷菊
人民陪審員 盧 紅
人民陪審員 鄭培華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陳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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