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貴民一初字第01369號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2015-8-17)
(2015)貴民一初字第01369號
原告:肖某,男,1967年11月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
被告:朱某,女,1977年12月生,土家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
原告肖某與被告朱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肖某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有權(quán)處分自己的訴訟權(quán)利,且處分該權(quán)利不影響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本院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陳文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 余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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