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6010號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2015-9-7)
(2015)平民初字第06010號
原告郝×,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
被告張×,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郝×與被告張×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郝×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郝×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七十五元,由原告郝×負擔(已交納)。
代理審判員 金 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 記 員 劉姍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