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145號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9-18)
(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145號
原告:姜某。
被告:錢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姜某與被告錢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在審理期間,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姜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邱青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代書 記員 曹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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