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資刑初字第29號
——江西省資溪縣人民法院(2015-8-31)
(2015)資刑初字第29號
公訴機關(guān)江西省資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甲,系資溪縣烏石鎮(zhèn)橫山村演坪村小組組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經(jīng)資溪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5年7月23日被資溪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因涉嫌挪用公款罪,?jīng)本院決定,于2015年8月12日被資溪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吳某,務農(nóng)。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經(jīng)資溪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5年7月23日被資溪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因涉嫌挪用公款罪,?jīng)本院決定,于2015年8月12日被資溪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br>
資溪縣人民檢察院以資檢訴刑訴(2015)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甲、吳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資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寧文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甲、吳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資溪縣林業(yè)局批準烏石鎮(zhèn)橫山村演坪村小組森林劃歸地方公益林,公益林面積為5032畝。2012年至今,被告人黃某甲和黃某丙共同擔任橫山村演坪村小組組長,黃某甲負責保管公益林補助款。2014年,資溪縣財政局于5月29日、12月28日分別將10064元和75480元共計85544元公益林補助金撥付到黃某甲的一卡通存折上(賬號:19×××42)。2015年5月,黃某甲妻子被告人吳某向黃某甲提出其弟吳長才在杭州經(jīng)營小吃店需要資金周轉(zhuǎn),要黃某甲在公益林補助款中借40000元給其弟。黃某甲便于2015年5月6日從一卡通存折中取出40000元公益林補助金給吳某,后吳某未將40000元公益林補助金借給其弟吳長才,而是將錢存入其個人郵政銀行存折(賬號:60×××62)購買個人理財產(chǎn)品。
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甲、吳某歸還了40000元及產(chǎn)生的利息款。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黃某甲身為村小組組長,負責保管村公益林補助款,被告人吳某明知被告人黃某甲保管公益林補助款,仍向黃某甲提出借公益林補助款給其弟進行經(jīng)營活動,被告人黃某甲將公益林補助款40000元借給吳某,吳某將款用于其個人理財,二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甲、吳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常住人口信息、橫山村委會證明、公益林補助發(fā)放表、記賬憑證、預算撥款憑證、涉農(nóng)憑證、交易明細查詢、黃某甲存折記錄、吳某存折記錄及情況說明、歸案情況說明、證人汪某、黃某乙、黃某丙的證言、被告人黃某甲、吳某的供述與辯解、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身為村小組組長,負責保管村公益林補助款,被告人吳某明知被告人黃某甲保管公益林補助款,仍向黃某甲提出借公益林補助款給其弟進行經(jīng)營活動,被告人黃某甲將公益林補助款40000元借給吳某,吳某將前款用于其個人理財,其行為已構(gòu)成挪用公款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黃某甲、吳某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甲、吳某能夠全部退還本金及利息,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悔罪表現(xiàn),對資溪縣司法局出具調(diào)查評估意見建議對被告人黃某甲適用非監(jiān)禁刑的評估意見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甲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吳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朱慶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王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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