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初字第335號
——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2015-9-17)
(2015)沭刑初字第335號
公訴機(jī)關(guān)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綽號杰某,男。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臨沭縣看守所。
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檢察院以沭檢刑刑訴(2015)3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天翔、王藝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月份以來,被告人趙某某多次容留王某某、宣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分述如下:
1、201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12時許,被告人趙某某在其家中臥室內(nèi)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1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11時許,被告人趙某某在其家中臥室內(nèi)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5年4月7日至9日,被告人趙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宣某某吸食冰毒三次。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王某某、宣某某的證言,毒品檢驗鑒定報告等鑒定意見,受案登記表、辦案說明、抓獲經(jīng)過、前科證明、臨沭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常住人口信息等書證證實,足以認(rèn)定。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趙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觸犯刑律,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jī)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rèn)。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綜合上述量刑因素,考慮到被告人積極繳納罰金、自愿認(rèn)罪等情形,本院決定對被告人趙某某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罰金已向國庫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王 健
人民陪審員 徐宏清
人民陪審員 王玉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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