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796號
——河南省汝陽縣人民法院(2015-9-9)
(2015)汝民初字第796號
原告:馬某某,女,1990年6月23日生,漢族。
被告:田某某,男,1988年6月27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馬某某與被告田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請,申請撤回對被告田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馬某某撤回對被告田某某的起訴。
訴訟費306.63元,由原告馬某某承擔(dān)。
審判員 朱春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王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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