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六民初字第265號
——河南省伊川縣人民法院(2015-8-26)
(2015)伊六民初字第265號
原告:申某某,女,1976年生,漢族,農(nóng)民,初中文化,住伊川縣白元鄉(xiāng)。
被告:胡某某,男,1975年生,漢族,伊川縣電業(yè)局職工,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申某某訴被告胡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遞交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胡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某某申請撤訴,不違反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申某某撤回對被告胡某某的起訴。
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承擔。
審判員 林笑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李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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