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56號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9-10)
(2015)汝民初字第156號
原告王某,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黃全幸,汝州市148法律服務(wù)所工作人員。
被告趙某,女,成年,住汝州市。
原告王某與被告趙某婚約財(cái)產(chǎn)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遞交撤訴申請書,申請撤回對被告趙某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王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予以準(zhǔn)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358元,減半收取176元,由原告王某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劉兵偉
代理審判員 李國濤
人民陪審員 劉亞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任 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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