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葉民初字第1194號
——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5-8-27)
(2015)葉民初字第1194號
原告劉某某,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會占,河南鹽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杜某某,女,1992年3月13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焦艷玲,河南鹽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杜某某離婚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王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張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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