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葉民初字第1349號
——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5-8-17)
(2015)葉民初字第1349號
原告樊某某,女,1981年7月2日出生。
被告石某某,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樊某某訴被告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樊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負擔。
審判員 朱德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 李貝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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