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長民初字第1779號
——河南省長垣縣人民法院(2015-8-14)
(2015)長民初字第1779號
原告成某。
被告何某。
原告成某訴被告何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苑書昌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jìn)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成某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五)項(xiàng)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本院減半收取150元,由成某承擔(dān)。
審判員 苑書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 沈 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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