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少民初字第83號
——河南省博愛縣人民法院(2015-8-13)
(2015)博少民初字第83號
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郝紹成,博愛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陳某某,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員 張瑞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 侯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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