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970號
——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淇民初字第970號
原告郭某某,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漢族,住鶴壁市淇濱區(qū)黎陽路龍苑小區(qū)。
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漢族,淇縣廟口鎮(zhèn)老莊村農(nóng)民,住該村。
本院在審理原告郭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負擔。
審判員 王海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郝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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