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868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9-24)
(2015)襄民初字第1868號
原告:張某云,女,1973年11月29日生,漢族。
被告:丁中某,男,1969年10月12日生,漢族。
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張某云與被告丁中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quán)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quán)利和訴訟權(quán)利,原告提出撤訴自愿合法,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云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云負擔。
審判員 王云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尹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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