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295號
——河南省舞陽縣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舞民初字第1295號
原告吳某甲,男。
被告吳某乙,女。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某甲與被告吳某乙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吳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吳某甲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張浩潔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 李躍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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