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龍潦民轄初字第243號
——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法院(2015-9-18)
(2015)宛龍潦民轄初字第243號
原告王某某,女,漢族。
被告崔某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崔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以原被告已經(jīng)和好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出于自愿,理由正當(dāng),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長 魯東升
審判員 呂民革
審判員 拜立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 劉 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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