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145號
——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10-23)
(2015)宛民初字第145號
原告白某某,女,住南陽市宛城區(qū)。
被告馬某某,男,住南陽市宛城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白某某訴被告馬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書面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dān)。
審 判 長 朱恒軍
審 判 員 丁心然
人民陪審員 肖章群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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