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284號
——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8-19)
(2015)宛民初字第2284號
原告聶某某,女,1991年5月23日出生,漢族,住南陽市宛城區(qū)白河加油站江南水寨附近家屬院。
委托代理人程鎮(zhèn),河南梅溪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穆某某,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聶某某訴被告穆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殷中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聶某某的撤訴請求。
本案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聶某某負擔。
審判員 葉厚獻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 謝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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