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城民初字第608號
——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2015-10-9)
(2015)西城民初字第608號
原告:蘆某某,男,生于1969年11月1日,漢族。
委托代理人:袁國敏,西峽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宋廣森,男,生于1949年2月12日,漢族,一般代理。
被告:張某某,女,生于1970年3月19日,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蘆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蘆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書面申請撤回起訴。經(jīng)審查,原告的撤訴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xiàng)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蘆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600元,減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蘆某某承擔(dān)。
審判員 楊麗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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