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2013號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唐民一初字第2013號
原告張某甲,女,漢族,生于1989年1月1日。
被告張某乙,男,漢族,生于1990年3月25日。
委托代理人邢麗遵,唐河縣泗州法律事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甲與被告張某乙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甲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張某乙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張某甲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張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由原告張某甲減半負(fù)擔(dān)150元。
審判員 陳東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于 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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