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2170號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唐民一初字第2170號
原告王某某,女,漢族。
被告曲某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曲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以再給被告一次機(jī)會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訴訟。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王某某撤回對被告曲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劉家相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趙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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